文章轉自:高雲合同
2021年7月20日晚,吳亦凡的工作室發長圖,說明吳亦凡與都美竹關于轉賬的争議内容,這個圖片再次掀起了軒然大波,卻暴露了這幾點:
一、吳亦凡和都美竹确實有私下的轉賬行為,最後卻談崩了;
二、都美竹除了提供自己的賬戶之外,還提供了第三方男子劉某某的賬戶;
三、都美竹怕被查,竟要求私下轉賬,期間的言語有些不耐煩,着急收錢;
四、都美竹并未還18萬,之前的截圖視頻疑似僞造。
以上内容,都負有法律責任,還蓋了北京凡世文化傳媒的公章,這是吳亦凡一次非常有力的反擊,有圖有真相,還有公章和法律效益,下秒卻讓廣大網友找到了漏洞,打臉了?
請問,吳亦凡工作室的法務知情嗎?
身為法務,我們在吃瓜之餘不要忘了去年7月的“窦娥冤”事件,一枚假公章竟然騙了騰訊1624萬!不得不說,法務在實務工作中應時刻警惕假公章的使用!
那麼如何快速識别真假公章呢?分辨假公章可以從字體、顔色、形狀等多方面進行辨别。
圖片來源于網絡
當然單純這些還不夠,但是如果從上述特征發現可疑,那麼就要高度警惕,對于一般合同都有預付款的要求,那麼打款驗證這應該是相對比較安全的措施了,雖然也有整套僞造印章、執照然後去銀行開戶成功的個例,但畢竟極少,希望天下無騙,轉發提醒單位員工!
一
詳細辨别真假公章方法
1、 辨别假公章:看字體
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務章,法人章,都必須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國家對公章的字體也有标準的要求,對于境内一般的公司企業最常見的是宋體或者仿宋體,雖然不是絕對的,但是假如使用了其他字體,請保持懷疑的态度,提高警惕。
2、 辨别假公章:看形狀
包括字的形狀和周圍圓圈的形狀。先說字,無論是圓形還是橢圓形的印章,雖然字都不是橫平豎直的,但是每個字單獨看都是規規矩矩的長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來呈梯形,這一點很多制作假公章的騙子都注意了,所以你也一定要注意。
3、 辨别假公章:看角度
指的是蓋章的角度,雖然絕大多數人蓋章的時候都希望把章蓋的很正,但是總會出現一點點偏差,特别是圓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電腦制作印章時默認情況下肯定100%是正的,大家看一下上面真假印章的對比就知道了。雖然印章蓋的正與不正并不能判斷印章的真假,但是作為一條判别假印章的線索,請大家綜合運用。
① 有限公司印章
有限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有簡化的宋體字。
②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圓邊寬為0.12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③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印章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橢圓形,橫徑為4.5CM,豎徑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标志可準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椐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④ 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
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高等學校印章,直徑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0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于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和中等以下的學校印章直徑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0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能機構名稱垂直于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直徑一律為3.6CM。
⑤ 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公章
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一律為圓形,包括其部門章。直徑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的直徑規格為1.4CM,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作而又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房子五角星下方作橫排,字體仍然為簡化的宋體字。
4、辨别假公章:看位置
看看公章是蓋在協議的空白處,還是蓋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蓋在公司名稱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歡蓋在空白處,因為假印章是電腦做的,如果蓋在文字上就會擋住後面的文字。
但是制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為了看起來更真,也會蓋在文字上,這個時候你需要仔細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紙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後面的文字還是可以透過油墨顯示出來;而電腦制作的假印章,就會完全擋住下面的文字。
二
虛假印章的認定、舉證責任及法律後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然而,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松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亂的情形,導緻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在涉及僞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訴訟中,有關“虛假印章”的認定、舉證責任以及法律後果等問題是最常見的争議焦點。如果公司知曉“虛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并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則使用該争議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印章确被他人私刻、僞造、冒用,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則該印章将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1、關于“虛假印章”的認定
虛假印章”概念隻是俗稱,從法律規範角度講,并沒有在司法案例中出現過此稱謂,法院在判決理由中也很少認定“虛假印章”,而是使用與備案印章或實際使用印章不一緻印章,或争議印章等稱謂。“虛假印章”的認定,往往從與備案印章、曾經使用印章是否一緻,是否被他人冒用、私刻、僞造角度來認定。
① 印章一經備案,即具有公示效力,不會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企業刻制公章時,需要在公安機關備案公章,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需要在工商部門備案公章,從這個角度講,我國實際存在印章備案制度。備案印章應具備公示效力,法律保護市場主體對備案印章的合理信賴。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48号
彭某兵與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川惠皓鼎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關于二審判決判令中十冶集團公司對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依據是否充分的問題。
本案二審期間的走訪筆錄記載,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系王某生依據中十冶集團公司與陝西長嶺房地産公司簽訂的許可陝西長嶺房地産公司使用另一枚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的印章使用許可協議,用另一枚印章登記注冊。
二審庭審中,中十冶集團公司表示知曉該印章使用許可協議,故中十冶集團公司應當對王某生依據授權使用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注冊設立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中十冶集團公司申請再審主張的股東名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名系僞造等理由,不足以否定中十冶集團公司應當對王某生依據該公司授權使用其印章注冊設立的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基于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本案債權人彭某兵沒有對中十冶重慶分公司注冊登記時使用的印章是否與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一緻的審查義務。
二審判決以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工商登記設立檔案中,明确記載了系中十冶集團公司申請設立,中十冶集團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該設立行為系他人私刻或盜用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而産生,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債務應認定為中十冶集團公司分支機構的債務為由,判令中十冶集團公司對于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依據充分,并無不當。
中十冶集團公司請求本院調取的西安市碑林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西)公(碑)鑒(文)字[2015]09号《鑒定文書》,雖顯示中十冶重慶分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中的印章與中十冶集團公司印章不符,但不足以推翻中十冶重慶分公司系依據中十冶集團公司授權使用其印章而設立的事實,不能推翻二審判決上述認定,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② 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視為該印章能夠代表所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虛假印章”的問題。
實踐中,同一單位使用多枚印章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能證明該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使與備案章不一緻,通常也不會認定為“虛假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96号
山東興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薛某盟、陳某旺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審法院認定,興康公司作出的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公章印文雖然與該公司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印文不一緻,但經鑒定,與興康公司向相關國家機關報送的材料上加蓋的公章印文是一緻的。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濟民五終字第648号民事判決亦認定興康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款保證合同》上使用了與該公司備案公章印文不一緻的公章。
以上事實可說明興康公司實際使用的公章并非隻有在公安部門備案的一枚,興康公司關于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該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實的主張不能成立。
另外,雖然案涉擔保函上沒有時任興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簽字,但加蓋了劉某的個人名章,劉某本人對該名章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陳某旺在二審期間關于其私刻興康公司公章和劉某名章的陳述,因其本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又缺乏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③ 印章确被證明被他人私刻、僞造、冒用的,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将被認定為“虛假印章”。
如各方舉證證明,或所涉刑事案件調查結果等足以證明印章确被他人私刻、僞造、冒用,且排除經備案、曾使用或知曉等情形的,則該印章将被認定為“虛假印章”,即不代表所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
2、關于“虛假印章”的舉證責任
對于争議印章是否為“虛假印章”,是否能代表所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首先面對的是舉證責任及分配問題。司法實踐中通常按照如下原則分配各方舉證責任。
① 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主張印章真實有效的一方應承擔争議印章為對方印章或由對方加蓋的舉證責任。
在“虛假印章”争議案件中,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一方否認所涉文件中印章是其印章及由其加蓋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應承擔争議印章是真實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55号“唐某與程某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蓋章行為是其所為,即否認與對方成立合同關系時,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托他人所為。就本案來說,唐某否認合同書上的私章為其所有,也否認在合同書上蓋過私章,實質是否認與程某莉訂立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在此情況下,程某莉應該舉證證明其與唐某之間成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即私章為唐某所有且蓋章行為也為唐某所為。
印章鑒定的申請問題,根據舉證責任原則,應由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申請鑒定,以證明該印章為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有效印章。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法官對鑒定申請責任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是囿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法釋【2001】33号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證明力” 規定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是為了由真實印章所屬方申請鑒定更便于其提供檢材等,方便鑒定申請。另外,也存在法官根據原告已經提供的其他證據,基于自由心證認為印章真實的蓋度較高,而責令被告申請鑒定并承擔不利後果。
② 如已經證明争議印章與其備案印章或正在使用印章不一緻,則主張争議印章真實一方應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如通過申請鑒定或提供其他證據,已證明争議印章與備案印章、正在使用的印章不一緻,則應由主張争議公章真實一方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04号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與中化國際石油(天津)有限公司等保理業務糾紛案:本案二審的争議焦點為中化國際公司應否向中行青島分行支付涉案應收賬款。
根據二審查明事實,除和達通公司向中行青島分行提供的TJ1300931B号《采購合同》複印件外,中化國際公司與和達通公司之間還存在一份以傳真形式簽訂的編号同為TJ1300931B号的《采購合同》。該兩份合同除買賣雙方名稱、貨物單價一緻外,貨物數量、結算方式等其他合同約定及合同制式皆不一緻。中化國際公司二審提交的交貨憑證、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中載明的貨物數量、價格及發生時間均能夠與其所持有的TJ1300931B号《采購合同》約定相吻合。中行青島分行雖然對相關證據不予認可但是未提供反駁證據,也未申請對中化國際公司持有的TJ1300931B号《采購合同》及其持有複印件的、由和達通公司提供的TJ1300931B号《采購合同》中加蓋的中化國際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真實性進行鑒定,因此,中化國際公司與和達通公司實際履行的是中化國際公司二審提交的TJ1300931B号《采購合同》,和達通公司并未使用該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向中行青島分行申請辦理涉案保理業務。
另外,中行青島分行雖主張中化國際公司在辦理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高科技工業園支行的11筆保理業務中也使用過涉案印章,但是中化國際公司對于上述保理業務中加蓋的其公章真實性亦不予認可,且該案尚在再審立案審查階段,因此中行青島分行該主張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中化國際公司确認涉案應收賬款數額及轉讓的事實。因此,關于中行青島分行主張中化國際公司支付涉案應收賬款的主張,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合上述理由,被上訴人中化國際公司書面調取證據的申請已無必要,本院不予準許。
3、關于“虛假印章”所涉及合同效力的認定
“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包括承諾、合同等效力的認定,往往是案件各方的争議焦點問題。如果争議印章被認定為“虛假印章”,即争議印章與印章所屬單位的備案印章、正在使用印章不一緻,且未曾被印章所屬單位使用過,則該“虛假印章”會被認定為不能視為印章所屬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涉合同往往被認定為無效或未成立。但“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往往與表見代表、表見代理、職務行為等連接在一起,從而緻使“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并非當然無效或未成立。
①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虛假印章”,或同時經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署,一般應認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企業法定代表人使用“虛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時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文件、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務行為時的簽字或蓋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時印章真實與否已不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
王某與陽朔一尺水實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雖然一尺水公司的印章與一尺水公司現在使用的印章樣本不一緻,但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簽字是真實的,王某有理由相信作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某履行職務行為的真實性,丁某的行為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商終字第381号
上訴人濱州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國泰租賃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濱州新天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在本案202号融資租賃合同及202号保證合同簽訂數月之前,港務公司曾向國泰公司出具委托書,授權田某全權辦理有關資金融資業務,該授權委托書未明确限定代理期限,也未明确限定辦理具體哪筆業務。田某也曾據此委托書以港務公司授權代理人身份與國泰公司簽訂過005号保證合同,為國泰公司與新天陽公司所簽005号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港務公司對該筆業務中田某的代理行為認可。005号保證合同簽訂數月之後,田某同樣也是以港務公司授權代理人身份簽署本案202号保證合同,而且在該合同簽訂時田某是港務公司的總經理,主持公司融資工作。
以上事實前後連續,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與田某及邢某的出庭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所形成的事實鍊條可以證明,田某以港務公司名義簽署202号保證合同的行為應當屬于有權代理。田某以港務公司名義簽訂202号保證合同的行為對港務公司有效,原審法院判決港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正确。退一步來說,即使田某就202号保證合同的簽訂在客觀上确實未得到港務公司的授權,本案上述事實也足以使合同相對人國泰公司有理由相信田某有簽訂202号保證合同的代理權,那麼田某的行為也構成表見代理。
② 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從事明顯屬于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具有明顯的超越代表權的外觀,相對方不構成善意的,代表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甯波繡豐彩印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灣汽配機電市場經營服務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貿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本案所涉協議條款使機電公司隻承擔巨額債務而不能獲得任何對價,不屬于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且孫某生同時代表公司和個人簽約,行為後果是将公司利益轉移給個人,具有明顯的超越代表權的外觀。在孫某生不能提供股東會同意證明的情形下,繡豐公司根據協議内容理應知道孫某生的行為不是為機電公司經營活動所從事的職務行為,而是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侵占公司财産行為。繡豐公司以協議和委托書加蓋了機電公司公章為由主張善意信賴孫某生代表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③ 無權代理人使用“虛假印章”,如構成表見代理,應認定所涉文件、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620号
青海華瑞物資有限公司與合肥鑫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案:鑫豐公司承包民和縣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工程安置房工程後,與劉某民簽訂《幢号承包責任制合同》,劉某民實際負責鑫豐公司該項目6号樓、7号樓、8号樓的施工。對此節事實,鑫豐公司無異議。鑫豐公司雖稱其與劉某民之間是分包關系,但劉某民個人并無工程建築的施工資質,鑫豐公司應當知曉劉某民隻能以鑫豐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而對華瑞公司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門核實簽章的真實性并非簽訂合同的必要環節。華瑞公司根據“合同、付款協議以及現場勘查”,已有理由相信劉某民具有鑫豐公司的授權,華瑞公司已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劉某民以鑫豐公司6号樓、7号樓、8号樓項目部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應由鑫豐公司承擔。
④ 主張争議印章真實一方證明印章所屬單位知曉該印章而未作否認,即使争議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緻,也應認可其效力。
實務中,企業使用多枚公章的情況并不少見。由于我國法律并未要求企業隻能以備案公章簽訂合同,因此即使争議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緻,也不能直接否認争議公章的效力。此時,隻要證明公章所屬企業知曉或曾使用争議公章,則表明其認可這枚公章,進而使其具有與備案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簡言之,知曉或使用行為可使公章由“假”變“真”。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汪某雄與重慶群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朱某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重慶群洲公司在設立雲南分公司時,向昆明市盤龍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明确雲南分公司負責人為梁某霖,該“申請書”蓋有重慶群洲公司認可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重慶群洲公司内部文件《關于成立重慶群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的通知》(渝群實集司發[2011]15号)不僅明确重慶群洲公司成立雲南分公司而且任命梁某霖為雲南分公司總經理。因此,重慶群洲公司對雲南分公司的存在、梁某霖代表該分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明知且認可。重慶群洲公司雲南分公司有權委托朱某德開展經營活動,朱某德接受重慶群洲公司雲南分公司委托,使用編号為“50010218011375”的重慶群洲公司印章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之法律後果應當由重慶群洲公司承擔。
編号為“50010218011375”的公章在重慶群洲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訴訟活動中均曾使用過。2013年6月24日,重慶群洲公司使用該編号的公章與雲南省大理州漾濞縣普坪發電有限公司簽訂《大理州漾濞縣普坪電站工程施工合同》,漾濞縣普坪發電有限公司随後支付給重慶群洲公司的工程款均進入到重慶群洲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帳戶,工程款的收款收據上均蓋有該編号的公章,重慶群洲公司并未提出異議。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88号案件中,重慶群洲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其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托書》複印件上,均蓋有編号為“50010218011375”的公章,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使用未提出異議。上述證據表明,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盡管其主張公章僞造,但其在明知該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況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朱惠德使用編号為“50010218011375”的重慶群洲公司印章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原審法院未追加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及未中止審理并無不當。
(2)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37号
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洪某等民間借貸案:本案中,《擔保保證書》上加蓋的‘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印文雖經青海創新公司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認定與其在西甯市公安局備案的印章不符,但青海創新公司确認其曾使用過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洪某難以有效識别《擔保保證書》上加蓋的‘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印章是否為青海創新公司曾使用過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局備案登記的印章。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因此,二審判決認定兩份《擔保保證書》均對青海創新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青海創新公司應當向洪某承擔擔保責任,并無不妥。
(3)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19号
湖南宏欣投資有限公司與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騰福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物權保護案:案涉《房屋租賃協議》系鑫都公司與電力公司之間簽訂,對于意思表示真實各方并無異議,存在争議的是電力公司的公章問題。由于該租賃協議上所加蓋的公章與電力公司在2000-2005年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兩枚公章從表面上看确實存在差異,但同時也證明在該協議簽訂期間,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宏欣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租賃協議上電力公司所加蓋的公章系僞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該公章系電力公司在此段期間使用的兩枚以上的公章之一,因此宏欣公司關于公章系僞造的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号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行與中國航空技術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中航技公司對于衡陽案和廣州案保證合同中其非備案公章使用效力的認可,效力不應該僅僅限于衡陽案和廣州案,同樣也應當延展到本案。企業使用或者認可使用其非備案公章,其行為效力同樣具有公示效力。對于使用或者認可使用非備案公章效力的企業,無權對其非備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選擇性認可。原審判決認定中航技公司對涉案公章的效力認可隻是限于特定交易行為,不涉及其它交易行為,以及景德鎮工行并未将衡陽案和廣州案中航技公司非備案公章作為簽訂本案02号保證合同的依據,與公章的公示力相違背,本院不予支持。不論本案02号保證合同與衡陽案、廣州案加蓋中航技公司非備案公章是否為中航技公司所有或者使用,中航技公司隻要認可其非備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便具有公示性,從而必須為其行為承擔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
鄒某金與陳某深、海南魯泉實業有限公司、王某英、崔某珍、陳某峰建設用地使用權案:根據本案證據顯示的内容,魯泉公司成立後,沒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章備案;魯泉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使用兩枚公章的情況。一審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可反映,魯泉公司的兩枚公章在公司年檢、經營管理中均先後使用過。魯泉公司主張合同上加蓋的該枚公章系劉某亭私刻使用、魯泉公司不認可,但就此沒有充分證據證實,且與案件證據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況且,陳某深作為與魯泉公司簽訂合同的相對人,根據經濟交往常理,客觀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系魯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魯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規範的問題,不屬于本案審查的範圍。因此,兩枚公章對外均代表魯泉公司,合同上加蓋哪一枚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6)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26号
張家口市景泰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南興隆建築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認為:興隆公司雖然提供了案涉合同的印章與其持有的印章不符的鑒定意見,但因其提交的作為比對檢材的印章亦非備案印章,考慮到張某林與興隆公司北京工程處存在挂靠約定,故原審判決以現實中企業存在兩枚以上印章的情況客觀存在這一經驗法則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基礎,并無不當。
(7)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2号
唐山軍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李某強等買賣合同糾紛案:南通公司、李某強、軍安公司均在該協議上加蓋了公章或者簽字。軍安公司在該協議上加蓋的公章印文确非其工商備案的帶有防僞編碼的公章形成,但一審時李某強提交的軍安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核準證以及唐山市路南區政府函等材料上加蓋的軍安公司公章均未帶有防僞編碼,而上述材料系軍安公司材料員提供給李某強;另外,軍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一審法院調查中亦證明軍安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公章。據此,原審法院認定《鋼材供應協議書》上加蓋的軍安公司公章印文是軍安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軍安公司應當按照《鋼材供應協議書》的約定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該認定有事實及合同依據,并無不當。軍安公司再審申請主張證人鄭某棟與軍安公司有矛盾,其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印章系造假形成,無證據予以證實,不能成立。
(8)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91号
龍口市遇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龍口市複興機械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龍口市支行、煙台紹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龍口市農技中心專用肥料試驗廠、山東複興集團公司承兌彙票墊付款、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法院以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未能提出其隻有一枚印章證據,而認定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的兩枚印章均為有效印章,從而判決兩公司承擔由此産生的法律責任不當。對此問題,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在一、二審中均已提供龍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證明機械公司自1994年至1999年,遇家公司自1988年至2000年,一直使用備案的惟一一枚公章。龍口農行主張上述兩公司在使用備案公章的同時還使用過其他公章,應依法負有舉證責任。
二審期間,龍口農行委托鑒定部門對上述有争議的遇家公司的公章進行了司法鑒定,并向法院提交了《鑒定書》。上訴人遇家公司對《鑒定書》提出異議,認為龍口農行提供鑒定部門的樣本,即1997年9月12日龍口農行與紹宇公司簽訂的《中國農業銀行承兌保證協議》承兌保證人處加蓋的遇家公司的公章,亦系他人僞造。因該協議債務人已履行了債務,未涉及到保證人的責任,故遇家公司對此以前并不知曉。故該鑒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認為:因龍口農行提供鑒定的樣本與遇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章不一緻,且由于所取樣本的合同,并沒有遇家公司履行或者認可的證據,故龍口農行以該樣本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證明上述4份《銀行承兌彙票保證擔保承兌協議》上遇家公司的公章系遇家公司加蓋。因龍口農行對上述問題未能再舉出有力證據,故機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對上述7份蓋有有争議公章的《銀行承兌彙票保證擔保承兌協議》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⑤ “虛假印章”與備案印章不一緻,且無證據證明“虛假印章”為當事人自己加蓋或授意他人加蓋,也不能證明明知争議合同文本存在、在其他業務中使用過虛假印章、明知他人使用僞造公章而不否認等情形的,不能認定或推定合同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155号
建行浦東分行訴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經本院委托司法鑒定認定建行浦東分行《不可撤銷擔保書》上中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系僞造、公章系由其他公章變造蓋印形成的,且經當事人舉證和本院查證均不能證明該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系中基公司自己加蓋或者授意他人加蓋,不能證明中基公司明知該擔保書的存在而不作否認表示,也不能證明中基公司自己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了該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該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而不作否認表示,《不可撤銷擔保書》上的簽名和變造的中基公司印章均不能認定或者依法推定為中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不可撤銷擔保書》不成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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