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協議還被直接注銷房産證?這該怎麼辦
郭女士曾經住在重慶某區的一處城中村内,一家四口在當地生活二十幾年後搬離。去年郭女士接到政府的通知,說是以前的城中村地區要開展棚戶區改造項目,郭女士的家正好在征收範圍内,需要郭女士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相關征收工作。
但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因為補償标準太低,郭女士一直沒有與征收部門達成合意。協商無果後政府沒有繼續上門拜訪,郭女士以為這事兒就這麼算了。可是半年後郭女士偶然得知自己的房子已經拆除了,還正在被挂牌出讓。這讓郭女士一下子慌了神,和同樣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鄰裡商量了之後趕緊去區不動産中心詢問,結果得到的消息讓大家更為驚訝,原來郭女士和其他幾戶人家的房産證都已經被注銷了。
郭女士作為鄰裡的代表,及時聯系到了律師要求維權。在律師與政府溝通的過程中,整個事件的經過稍微清楚了一些。原來政府在與被征收人協商無果後,委托了鑒定機構對征收範圍内的房屋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認定為危房。政府便以此為據要求房屋實施了拆除,同時申請不動産登記中心将房屋産權進行了注銷。
針對以上情況,需要明确的幾點是,首先認定危房的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認定危房的鑒定結構也不是法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其鑒定結果也就不可采信,政府以鑒定結果為依據作出的房屋拆除工作也就不合法。其次政府說是為了拆除危房,但實際上并不出于緊急避險之實,本質上還是以拆危房之名規避征收程序,這明顯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最後從辦理注銷的區不動産中心提交的證據來看,雖然其中有區房管局出具的說明房屋為危房并已經拆除的函件,以及證明房屋滅失的證據,但是卻沒有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依據,這足以證明作出注銷登記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确認注銷郭女士及其他五戶人家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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