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圖片由四川省知識産權服務中心提供
川觀新聞記者 劉佳
近日,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館,被上海的一家餐飲公司起訴“商标侵權”。對此,餐館老闆們很懵——青花椒就是一種在四川家喻戶曉的植物、調味品,怎麼還侵權了?
那麼,四川的這些餐館老闆該如何應對?針對大家疑惑的“青花椒”三個字能否使用的問題,12月27日,四川省知識産權服務促進中心邀請了知識産權相關專家進行解答。一起來看看!
解讀
通用名稱是指本領域、本商品通用名稱
“青花椒”可以注冊為餐飲服務類商标
成都市天策商标專利事務所副所長李潔表示,認為通用名稱不能獲準注冊為商标是不準确的。
根據現目前商标法審查原則,商标的顯著性需要與它的産品或它的服務項目相結合。
比如,“蘋果”可以注冊為手機的商标,但卻不能注冊為水果(蘋果)的商标,正是因為對于水果而言,蘋果是一種通用名稱。“目前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對于飯店和餐飲服務來說,‘青花椒’是一種通用名稱,因此,注冊‘青花椒’作為飯店或餐飲服務的商标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李潔表示。
超凡知識産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事業部總經理楊明也持有相同的意見。“商标對應到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有不同的分類,如調味品是一類,而餐飲服務是另一類。‘青花椒’作為調味品可以看作是通用名稱,但就餐飲服務上,則不見得是一個通用名稱,那麼上海那家公司是可以把‘青花椒’作為商标注冊在餐飲服務項目上的。而且目前涉案商标‘青花椒’在餐飲服務上仍屬有效的注冊商标,因此其在法律規則内獲得保護也無可厚非。”
根據《商标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标志也不得作為商标注冊,一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二是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而前款所列标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别的,可以作為商标注冊。
觀點
商品通用名稱可正當使用
是否侵權要根據是否突出使用
既然“青花椒”注冊為商标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就是說上海這一餐飲企業的維權是合法正當的?
李潔和楊明都認為,這主要取決于被起訴商戶是否存在将“青花椒”作為一個标志進行突出使用。
“判定商标侵權也需要考慮‘青花椒’字樣在使用過程中是否會導緻消費者的混淆。”楊明說,目前來看,大部分消費者看到“青花椒”更多是将其理解為一道菜品,而并非一個商标。同時,《商标法》第五十九條也明确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盡管目前法院有認定侵權的個案,但并不代表任何形式使用“青花椒”字樣的行為都會面臨賠償損失的後果,建議相關商戶咨詢專業人士來确定具體的應對策略。”楊明表示。
“并且,商标的一個重要功能在于識别不同的消費來源,如果大家消費時,并沒有認為自己就是在享受由上海這一企業提供的相關服務,那麼也就沒有造成識别的混淆性,也并沒有觸及上海這一企業的合法利益。”李潔表示,“商戶是否構成侵權,還是要看相關商戶是将‘青花椒’作為菜系名稱來使用,還是作為對外宣傳的一個顯著标識來使用。”
“另外,關于商标名稱是否構成通用名稱,是動态的變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就像‘雪花’,最初是使用在面粉商品的商标,因為被泛化使用演變成面粉的通用名稱,現在也成為了面粉的一個品類。”李潔進一步補充到,“因此,雖然它還是注冊商标,但不能限制其他人的正當使用。”
支招
增強知識産權意識
合法保護自身商标
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相關商戶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專家也給出了自己的意見。
楊明表示,如果商戶并沒有将“青花椒”作為顯著的商業标志使用,那麼可以主張自身對于“青花椒”并不存在商标性的使用行為,自然也就沒有構成侵權。同時,“青花椒”作為一味調料,雖然其目前是注冊商标,但它在餐飲領域依然存在弱顯著性的問題,因此,我們四川相關商家依然可以對該商标啟動無效宣告,或啟動通用名稱撤銷申請。
李潔則認為,重點還是在要提升企業的知識産權意識,才能真正維護自身的利益。“我們注意到,這次涉及到的大多都是一些小規模的餐飲企業,這些企業可能自身也沒有足夠的商标意識。”李潔說道,“企業要樹立足夠的知識産權意識,在擁有自身注冊商标情況下,對自身商标進行合理使用,才能将自身的産品服務來源和他人産品服務來源進行清晰地區分,保護自己商标的合法使用以及限制他人使用,并且也能規避出現類似本次事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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