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被加問“你是否已婚并且有孩子”;
入職時要求承諾
“一定時間内不懷孕或報備排隊懷孕”,
違反承諾便解聘;
懷孕後要面臨職業生涯斷層、
升職加薪無望……
懷孕導緻的相關職場歧視
對于女性來說并不陌生。
最近,
浙江杭州中院對一起
女子懷孕因病無法到崗遭公司降薪辭退的案件
作出判決。
事件經過
2019年2月,
朱女士應聘成為某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入職後不久懷孕,
并于2020年1月因羊水過少等原因住院治療。
朱女士出院後,
醫生建議她休息一周。
朱女士向公司申請一周病假
并提供醫療證明書,
但未獲批準。
幾日後公司将其崗位調整為行政助理,
月薪也由1.4萬元降至4000元。
5天後,
公司以朱女士曠工為由
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朱女士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
向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朱女士并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崗,
不能認定為曠工,
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公司給付朱女士各項損失等
共計19.6萬餘元,
并為其繳納停發工資期間的社保等。
該公司不服上訴,
杭州中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小央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孕期女性不得被辭退,
正是考慮到女性在職場的困難。
這一規定,
也早已成為衆所周知的常識。
然而,
一些企業仍然将孕期女性視為公司的累贅,
企圖使用各種手段
來讓懷孕員工主動提出走人,
規避勞動法的約束。
面對此類侵權現象,
女性勞動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維護自己身為懷孕女性的權利。
而那些女性勞動者權利被侵犯得最嚴重地方,
公力救濟、勞動監察,
也必須在場,必須給力。
要從源頭上
杜絕“用人單位辭退懷孕女工”事件再次發生,
需要制度為她們“撐腰”,
出台鼓勵和引導政策,
持續完善我國生育保險制度,
取得女職工、用人單位
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這也是消除職場歧視、
維護女性勞動者權益的一條根本之路。
綜合時間視頻、北京晨報、封面評論
來源: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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