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配圖:發改委等組織七省份推介PPP項目 總投資約9400億
創意配圖:ppp模式、ppp項目
EPC工程總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 C、E P C、EPCm、EPCs、EPCa等。
優點
1、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托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隻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 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2、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3、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點
1、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
2、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 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3、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BOT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國财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内,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并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于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準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緻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該模式主要用于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1、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2、可以将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
3、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 國内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4、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 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在特許權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2、參與方多,結構複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3、可能導緻大量的稅收流失;
4、可能 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5、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彙流出;
6、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 如利率、彙率風險等。
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将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産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将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采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适用于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絡等通訊事業等。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于盡早确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2、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 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3、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于 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标,更好地為社會和公衆提供服務;
5、使 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關鍵作用;
6、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1、對于政府來說,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比較複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争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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