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環境局集中交叉執法情況?作者:賀震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在“意見和建議”部分中提出,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賦予縣級生态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生态環境局集中交叉執法情況?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生态環境局集中交叉執法情況
作者:賀震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在“意見和建議”部分中提出,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賦予縣級生态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
今年3月—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執法檢查組,赴山西、江蘇等7省(自治區),對《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檢查中,地方普遍反映,生态環境部門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後,縣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調整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為縣級政府組成部門,執法效能不足。檢查組傾聽基層呼聲,直面實際問題,不回避、不繞彎,針對縣級生态環境部門的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直接提出了建議,縣級生态環境部門缺乏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尴尬局面出現了轉機。
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态環境領域行政體制改革工作。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要求,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此後,生态環境系統進行了一系列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垂改到位後,縣級生态環境分局是否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問題,各方觀點不一。
第一種觀點認為,縣級生态環境分局作為脫離縣級政府職能部門序列的專門行政機關,對縣域生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有以自己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力和能力,也就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第二種觀點認為,從執法資源、執法成本、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等角度出發,縣級生态環境分局擁有行政處罰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市級生态環境部門是轄區内對生态環境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縣(市、區)分局作為市級生态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隻有經法律、法規授權方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報告》針對種種争議提出了見解。縣(市、區)生态環境分局作為環境管理的第一線機構,日常執法監管是其主業,大量的執法文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作,而要報請市局,以市局的名義制作和行使職權,确實不方便,提高了執法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但《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内實施。不能以縣級分局以市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方便、成本高、效率低為由,讓縣局違背現行法律實施行政處罰。若是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縣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則屬于違法行政,行政相對人若提起複議,複議機關通常都會對處罰決定予以撤銷。若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審判機關通常都會判決縣生态環境分局敗訴,并撤銷行政處罰。這給生态環境部門執法帶來了較大困擾,也不符合生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方向。
為解決垂改後行政處罰權集中到設區市生态環境局,縣級生态環境分局缺乏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困擾,多地進行了積極探索,比如探索采用“局隊合一”等執法監管模式等。這種方法,有效地解決了執法主體名義的困擾,不失為較好的應對措施,但類似的嘗試尚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基層生态環境分局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
為此,近年來屢有全國人大代表與全國政協委員提交議案提案,建議推動出台司法解釋或修訂生态環保相關法律,給予縣級分局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修訂生态環保法律時,也已作出積極回應。通過組織土壤污染防治法、環評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修訂,縣級生态環境分局執法主體地位問題得到了部分解決。但生态環境保護的執法範疇遠不止這幾個領域。從長遠來看,需要通過修訂生态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即《環境保護法》,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報告》指出,《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已經8年,部分規定難以适應新時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适時修改完善,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賦予縣級生态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顯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将修訂《環境保護法》提上了議事日程。一部法律的修訂,從啟動到生效實施,有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建議先行通過釋法方式或出台“決定”,盡快賦予縣級生态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賀震)
來源: 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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