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晚報
2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涉及車厘子買賣糾紛的民事判決書:去年5月,上海一男子網購35份美國進口的車厘子,因商家沒有提供進口檢驗檢疫報關單,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庭審中,法庭查出所謂的進口車厘子,産地竟是山東,商家無需十倍賠償;但因為虛假宣傳,需“退一賠三”。
上海市一中院判決車厘子銷售商因虛假宣傳處3倍賠償。/中國裁判文書網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顯示,2020年5月1日,上海居民耿某誠在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上,購買了标題為“順豐空運美國車厘子進口2斤新鮮水果甜脆5當季大櫻桃包郵”的商品35份,每份金額153.60元,共計5376元。同年5月4日,耿某誠收到商品,商品物流信息顯示發貨地為山東省臨朐縣。因該公司未能提供商品的進口檢驗檢疫報關單,耿某誠于2020年5月30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涉案商品産地是山東省臨朐縣,并非進口食品。物流信息也顯示發貨地位于山東省臨朐縣,耿某誠以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進口檢驗檢疫報關單為由,主張十倍賠償,在法律上沒有根據,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的行為明顯是虛假宣傳,構成對耿某誠的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耿某誠表示涉案商品已經扔掉,所以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無需退款,隻需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賠償耿某誠16128元。
陽泉市博衆商貿有限公司不滿一審判決,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公司抗辯主張涉案商品系食用初級農産品,而非被耿某誠主張的食品。上海一中院認為,博衆商貿有限公司所售商品的詳情頁面及商品名稱,足以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三倍貨款懲罰性賠償,并不以消費者受到人身或健康損害為适用前提。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用農産品屬于食品的一類,博衆商貿有限公司認為車厘子不屬于食品的觀點,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博衆商貿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車厘子銷售商賠償消費者16128元。
2月7日,上遊新聞記者浏覽某電商銷售平台發現,目前車厘子月銷售量上萬的13家店鋪,宣傳标題中全部含有“智利進口車厘子”字樣。相關網店客服工作人員稱,自己店鋪所售賣的車厘子為智利生産,但所有店鋪發貨地均為山東、安徽、上海、佛山、北京等城市。
多家銷售進口車厘子的店鋪客服人員,均向記者提供了商品核酸檢驗報告,并表示:“現在沒有檢驗報告都不允許流入市場,進口水果至少進行5次核酸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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