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的形式和内容,并非可以由用人單位随心所欲。工資條即工資清單,是指用人單位發給員工,記錄其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各種工資分項和收入總額的憑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一方面,工資條必須是書面形式。書面是區别于“口頭”而言,強調的是用文字有形地表達對應内容。民法典、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即工資條文字的具體載體,可以是傳統的書寫、打印形式(紙質版),也包括電子數據形式(電子版,諸如釘釘、電子郵件、QQ、微信、手機APP、企業内部辦公平台等)。
另一方面,工資條的内容,包括4個部分:一是員工基本信息,即姓名、工号、所在部門、職務或崗位、工資發放期間、工資發放日期等。二是應發工資,含員工在該工資支付周期内的各項報酬,分為直接基本薪酬,即基本工資(底薪)、有薪假工資(如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喪病産假工資等)、崗位工資(或職務職級工資)、績效工資、技術資格補貼(如學曆補貼、職業資格補貼、職稱補貼)、工齡工資、加班工資等;福利薪酬,即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用餐補貼、話費補貼,以及各種獎金、津貼等。三是應扣工資,即法律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費用(如職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以及其他應當扣除的項目)。四是實發工資,即應發工資減去應扣工資,實際得到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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