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潇湘晨報綜合豫法陽光
看到小區裡的流浪貓很可憐出于憐憫之心偶爾投喂沒成想,小貓犯大錯,竟然把鄰居抓傷了。鄰居将喂養者和物業告上法庭。近日,洛陽老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侵權責任糾紛案,鄰居起訴投喂者和物業要求賠償能獲得法院支持嗎?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被小區流浪貓抓傷小腿
花費1829.5元治療
劉女士與張女士是居住在洛陽市老城區某小區的同幢鄰居,某物業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此小區常有流浪貓出沒,張女士及其他小區居民對流浪貓偶有投喂。
2021年6月,原告劉女士在小區樓棟處被一隻流浪貓抓傷左小腿。同日,劉女士前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829.5元。
因主張賠償未果,劉女士将經常投喂流浪貓的張女士、物業公司訴至老城區法院,要求支付醫藥費、交通費、打印費及光盤制作費、案件受理費等費用。
劉女士訴稱,張女士經常喂養流浪貓,造成小區流浪貓聚集,應承擔責任;物業對小區流浪貓未及時進行清理,緻使産生流浪貓傷人事件,也應承擔責任。
張女士介紹,她隻是偶爾喂養個别流浪貓,對流浪貓不構成飼養和管理關系,對小區流浪貓聚集更沒有直接關系。
物業表示,曾在小區張貼過《寵物管理規定》,對業主進行過規勸提醒,對流浪寵物進行過管束。
物業公司賠償1929.5元
投喂者無須擔責
法院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劉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929.5元,駁回原告劉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
本案系小區内動物緻人損害引起的侵權糾紛,核心問題在于責任主體的認定,而責任主體認定的前提是确定該動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關于劉女士提出被告張女士系涉案流浪貓的飼養人、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被告張女士予以否認,劉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被告張女士對涉案流浪貓進行過投喂,不代表其對涉案流浪貓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權利,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或管理,故對該訴訟請求老城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物業公司作為劉女士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人,理應對小區盡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義務,涉案小區有流浪貓出沒,因動物具有令人難以估量的行為,即存在有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産造成的危險,故應當認定物業對小區内流浪動物負有必要的管束義務。
劉女士在小區内被流浪貓抓傷,物業作為管理者僅在小區張貼《寵物管理規定》,不能證明其對小區内的流浪動物盡到管束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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