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企業确認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并承諾相應責任的實施意見(試行)》
滬高法〔2020〕41号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誠信管理機制和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訴訟文書送達效率,強化對企業事中事後監管,降低糾紛解決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分支機構進行訴訟文書送達,适用本意見。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條 企業在本市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注冊業務或申報年報時,市場監管部門向企業告知填報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以及承諾相關責任的内容。企業知曉上述告知事項後,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填報企業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并承諾對填報内容真實性以及送達地址可以及時有效接收訴訟文書負責。
第四條 承諾企業在線填報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依法以企業注冊登記的住所為其默認的送達地址,同時可以提供一個備用送達地址,企業填報的電子郵箱信息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
第五條 承諾企業應當确保所填報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是真實、準确的,能夠及時有效接收訴訟文書。
第六條 承諾企業确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如有變化,應自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進行在線變更,以保證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 承諾企業參加訴訟後可以通過填寫當事人送達地址确認書,向法院重新确認該案中本企業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第八條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企業是否填報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并作出責任承諾予以公示。
第九條 法院向企業确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發送文書未獲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業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視為送達。直接送達的,依法記錄送達過程并将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郵政機構依法投遞未能送達,文書被退回法院之日為送達日期;電子郵件送達的,電子郵件到達企業電子郵箱系統之日為送達日期。同時采用多種方式送達的,以最後一次送達日期為準。
第十條 企業可以就其确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無法及時有效接收文書的責任承擔通過相關程序提出申辯,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處理。
第十一條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開設相應版塊,企業可以通過該版塊在線填報或變更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信息。本市市場監管部門與本市法院加強政務信息數據交換,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推送企業填報或變更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數據。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和修訂。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2020年1月20日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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