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涉案侵權産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是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
二、涉案侵權産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一)設計要部和設計要點
(二)設計空間
三、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體為一般消費者
四、結語
專利在我國有三種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雖是專利的其中一個類型,但其侵權判定規則與發明專利以及實用新型專利完全不同。據上海法院統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占專利案件比例達到50%以上,因此,在專利侵權領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文就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規則做簡要剖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由該條可知,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需要判定涉案侵權專利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且是否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滿足此兩點,才能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而對該兩點進行認定,需從一般消費者角度進行判斷。因此,本文将從這三方面進行剖析。
一、涉案侵權産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是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判斷涉案侵權産品是否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需要認定涉案侵權産品是否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相同種類容易判斷,但是對于相近種類,如何進行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産品的用途,認定産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産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産品的功能以及産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因此,對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的判斷,以外觀設計産品的用途為判斷标準,如果用途相同,則為相同種類産品,如果用途相近,則為相近種類産品。判斷産品的用途,法院可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産品的功能以及産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進行判斷。
如果被訴侵權産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隻有部分用途相同,其餘用途不同,将認定為相近種類的産品。例如,在福建省晉江市青陽維多利食品有限公司與漳州市越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産品通過三層組合,整體造型為承載在托盤上的鳳梨。根據産品實際使用情況,被訴侵權産品除供食用外,消費者購買後也可以将其作為貢品和擺設,達到裝飾的效果。盡管被訴侵權産品的果實中盛裝了果凍,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與涉案專利産品具有相同的裝飾用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被訴侵權産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種類相近。
二、涉案侵權産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産生影響的産品的材料、内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根據該條可知,法院在判定涉案侵權産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相近似時,采用的标準是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在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時,法院會重點考量如下因素:
(一)設計要部和設計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産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别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68條,設計要點是指外觀設計區别于現有設計、能夠對一般消費者産生顯著視覺影響的設計特征。
在上述規定中,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即為設計要部,而授權外觀設計區别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即是指設計要點,設計要部和設計要點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法院在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中需要着重進行考量。
以廣東容聲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齊飛電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胡少興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為例[2],法院認為,本案中,壺蓋、壺身、壺把和底座等都屬于産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
另外,從現有設計抗辯對比文件中看,對比文件的壺身使用的也是上部、中部透明與下部非透明材質結合的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在産品整體中使用透明與非透明材質的對應特征相同,因此壺身上部、中部透明與下部非透明材質結合的設計特征不是本案專利設計區别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在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比對時,該特征相比其他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力較弱。
由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在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判定相同或者近似時,對設計要部和設計要點會着重考量,從而得出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結論。
(二)設計空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别;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别。
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創作特定産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在判斷兩外觀設計是否具有明顯區别時,考慮設計空間或者說設計者的創作自由度,有利于準确确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3]
以上海星客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天津世之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為例[4],法院認為,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考慮涉案專利産品的設計空間。涉案專利産品是一款根據原型車設計改裝的房車,其經過設計改裝的部位在于車輛的頂部、前部、中部以及後部,同時這些部位中又包含了體現了設計人員新穎的設計構思和創造性智力勞動的創新性設計特征,因此可以看出這些部位為涉案專利産品的設計改裝提供了較大的設計自由度,故可以認定涉案專利産品是一款設計空間較大的産品,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别。
由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在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判定相同或者近似時,對設計空間會予以考量。另外,設計空間可由當事人進行舉證,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83條,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相關設計特征的設計空間及現有設計狀況。
三、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體為一般消費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據該條規定,在判斷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對整體視覺效果進行判定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是以該外觀設計産品的一般設計人員、行業專家或者産品實際購買者的角度進行判斷。其次,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界定時應當考慮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産品的設計空間。[5]
一般消費者的認定對外觀設計專利與涉案侵權産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一般消費者”的認定不同會導緻案件的不同結果。
以甯波帥康燈具股份有限公司、戴小明訴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專利)一案為例[6],專利複審委員會根據本案專利産品特性, 以“公衆”作為一般消費者對本案專利産品“路燈”所施以的關注程度和所産生的視覺效果來判斷本案專利與對比文件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一審法院則認為, 對于路燈類産品, 具有關注心理狀态并具有一定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的一般消費者,應當是此類産品的購買者、安裝者以及維修人員。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專利産品是路燈,屬于公共服務設施,消費者是對在使用狀态下的路燈進行觀察和欣賞。在界定路燈類産品的一般消費者的時候,應當注重該類産品的使用狀态。路燈的最終使用者及路燈功能的享用者顯然是不特定的過往行人,并非僅僅是專門從事路燈的制造、銷售、購買、安裝及維修人員。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維持了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那如何界定一般消費者?一般消費者是為了使得判斷結論更為客觀、準确而确立的抽象判斷主體,其具有特定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從知識水平的角度而言,一般消費者對于與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相同或者相近類别的産品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其通曉申請日之前相關産品的外觀設計狀況,熟悉相關産品上的慣常設計。從認知能力的角度而言,一般消費者對于形狀、色彩、圖案等設計要素的變化僅具有一般的注意力和分辨力,其關注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會關注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之間的局部細微差别。[7]
綜上,一般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上,了解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相同或者相類似種類的外觀設計常用設計手法,且了解慣常設計,外觀設計空間,現有設計狀況。在認知能力上,對于形狀、色彩、圖案等設計要素的變化僅具有一定分辨力,但不會關注到局部細微差别。
另外,在判斷外觀設計專利與涉案侵權産品相同或相近似時,由産品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不予考慮。[8]而功能性設計特征和慣常設計,屬于作為判斷主體的一般消費者本身應當具備的知識水平。因此,慣常設計和功能性設計特征可以通過當事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在考慮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充分說理予以認定。[9]
四、結語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規則采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相同原則和等同原則,然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規則與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完全不同,根據本文上述分析,外觀設計專利采用的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判定規則,該判定規則會帶有一定主觀性,因此,相關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給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則,使主觀的判定更具有一定客觀性。
本文抛磚引玉,通過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的分析,以期對企業在涉及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時以及各位同仁在辦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有所助益。
注釋(上下滑動閱覽)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58号民事裁定書
【2】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23号民事判決書
【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5号行政判決書
作者:朱玮潔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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