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4年前逾期怎麼處理?案例一2006年,胡某向某銀行借款5萬元,到期未還銀行将胡某訴至法院,并追加胡某所在公司為被告審理中查明,案涉款項是為了公司經營所借,款項實際也用于公司經營,經法院組織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胡某所在公司承擔償還案本金及利息的責任,即胡某不再承擔還款義務,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征信4年前逾期怎麼處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征信4年前逾期怎麼處理
案例一
2006年,胡某向某銀行借款5萬元,到期未還。銀行将胡某訴至法院,并追加胡某所在公司為被告。審理中查明,案涉款項是為了公司經營所借,款項實際也用于公司經營,經法院組織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胡某所在公司承擔償還案本金及利息的責任,即胡某不再承擔還款義務。
事隔十年,胡某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卻發現,當年的5萬元借款仍然記載逾期狀态。胡某要求銀行删除其不良征信,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删除不良征信的申請,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來源:南京江甯法院)
案例二
2009年,張某向某農商行借款27萬元,逾期未還被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張某應承擔還款責任。後案件進入執行。執行過程中,張某給付了17萬元,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農商行向法院提交報告稱,“同意本案以張某給付17萬元結清,本案執行完畢,請法院辦理結案手續。”2011年,法院對本案作執結處理。
2017年,張某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案涉27萬元仍記載10萬元逾期狀态。張某要求農商行删除該不良信用記錄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删除不良征信的申請,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來源:南通如臯法院、南通中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1029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評 析
秦岸東 省法院民一庭三級高級法官、綜合組組長
民法典人格權編關于名譽權的若幹規定,是我國對名譽權的首次系統性立法。第1024條不僅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還通過要素列舉方式對“名譽”這一概念作出了較為清晰的定義,并首次明确将民事主體的信用評價納入名譽權保護的客體範圍,是對人格權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創新。
當前,我國最主要的信用評價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市場化的信用評價機構仍在發展之中。實踐中,因征信信息準确性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刊登“周雅芳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案”。
原告周雅芳被他人冒用身份,開通了一張中國銀行的信用卡,後因逾期未還,被多次催收欠款,且被凍結了個人信用報告。經過一年多的交涉,周雅芳關于案涉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記錄才被消除。原告認為,被告在信用卡的申辦發放環節存在重大過錯,後又管理不善,尤其是銀行征信系統的不良記錄已對原告産生重大不良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并書面道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摘要:名義上的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因不良信用記錄發生名譽權糾紛,法院應當依據侵權行為的要件進行審查。銀行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報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實欠款記錄,并非捏造,不存在虛構事實或侮辱的行為,故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名譽權受損害的後果應當是導緻名義持卡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相對封閉,隻有本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因法定事由才能對該系統内的記錄進行查詢,這些記錄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進行傳播,不會造成名義持卡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故不能認定存在損害名譽權的後果。
上述裁判規則,反映了十年前對于因信用評價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司法機關采取的保護标準和态度。法院根據侵權責任的要件進行審查,特别是基于“征信系統相對封閉”從而得出“銀行不構成侵權”的結論,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和社會普遍認知。
然而,十年後的今天,信用評價的運用範圍以及對民事主體可能産生的影響,較十年前都産生了重大變化。與此同時,人格權法律保護體系和保護力度也有了長足的發展。
一是權利體系更加完整。《民法典》第990條不僅确認民事主體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具體人格權,還規定自然人另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通過開放性的規則體系确認了民事主體享有廣泛、完整的人格權益。
例如,即使一些不實信息僅在較為封閉狹小的範圍内傳播,不至于導緻自然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造成名譽權受損,但如果自然人基于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利益确實受到損害,仍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二是救濟途徑更加完善。《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其相對獨立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以不以對方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
例如,如果征信機構的信用評價信息确有錯誤,相關民事主體即可以行使人格權請求權要求征信機構予以删除或更正,并不以征信機構對錯誤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為前提條件。
三是權益保護更加周到。《民法典》将個人信息權益納入保護範圍,回應了大數據信息時代的社會關切。第1035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性原則,為信息權益保護奠定了基礎。
前述兩案中,銀行有義務将貸款人的還款信息及時傳輸給征信中心,但其未履行該義務,導緻貸款人的信用評價降低,無論是從信息處理正當性角度,還是從名譽權保護角度,貸款人都有權要求銀行立即向征信中心報送相關信息。此外,因銀行怠于報送信息存在過錯,貸款人還可以依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向銀行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不僅支持了貸款人要求銀行向征信中心報送相關信息的訴訟請求,更判決銀行向貸款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