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量控大┃這些農村面包車逾期未報廢,禁止駕駛上路!
為切實消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源頭隐患,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落實“減量控大”工作目标,涼州公安交警深入開展重點車輛安全隐患排查清零行動,定期梳理轄區各類車輛違法情況,通過手機短信、電話通知或書面告知等方式提醒車輛當事人、駕駛人及時處理。
現對截至2020年8月31日,涼州轄區農村面包車逾期未報廢情況予以曝光。請以下車輛所屬相關企業負責人、管理人、駕駛人盡快到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号牌号碼
所有人
有效期止
甘H05840
馮金文
2015-4-30
甘H06742
李學成
2015-3-31
甘H09423
金钰
2015-3-31
甘H09683
高成中
2017-2-28
甘H19925
馬主文
2017-5-31
甘H28505
李正文
2016-7-31
甘H38395
胡麗花
2017-4-30
甘H39689
王恩林
2017-1-31
甘H40778
王凱景
2017-3-31
甘H43905
查天水
2017-2-28
甘H58315
武威市盛通商貿有限公司
2016-12-31
甘H58323
武威市盛通商貿有限公司
2016-12-31
甘H63843
王金剛
2017-4-30
甘H74852
甘肅八方種業有限公司
2016-6-30
甘H88922
趙軍忠
2015-4-30
甘H90416
李昆朋
2017-6-30
甘H92965
包建旭
2017-7-31
甘H93805
周玉花
2017-6-30
甘HA4505
于萬龍
2016-12-31
甘HE0948
王承潤
2017-3-31
甘HH5905
李志敏
2017-7-31
法律連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标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将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将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作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内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根據《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二條三十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機動車未接受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千元罰款: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報廢标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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