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王某到某公司上班,并且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11月起,公司陸續拖欠王某工資,但過後都補發了。2017年3月,王某提出離職,離職原因寫到:辭職回家,因為公司沒有及時發放工資。
法院判決:調查結果顯示,公司确實存在拖欠工資,後又補發的情形,故王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真實案例2:未交社保
于某上班快一年了,但公司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某和公司協商多次,但公司一直以各種原因拒交。于某無奈提出離職,離職原因寫到:公司不幫我交保險,感覺沒有保障。
法院判決:公司未給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真實案例3:員工患病,單位誘使離職何某是某公司員工,她于2015年7月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3月,何某因身體不适經醫院診斷為心髒病和高血壓,醫生建議其從事輕度體力勞動。
由于單位無法為其調換工作,且上級領導處處刁難她,并勸說她離職。無奈之下,何某以“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工作”為由提出離職。
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解除勞動關系雖系何某先行提出,但其因患病而無法繼續原工作,單位對此亦知情。何某因辭職而放棄經濟補償金并非其真實意願,且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用人單位負有保障其醫療和生活的義務,故對何某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真實案例4:工作地點變更
吳某在一家酒店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就在市中心。酒店生意好,不久後,又開了一家,吳某被抽調去新酒店上班。由于離家遠,吳某不願意去,和酒店協商幾次都沒有結果,雙方關系鬧僵,吳某提出離職,離職原因寫到:離家太遠!
法院判決:雖然表面上是吳某主動提出辭職,但原因卻是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變更,勞動合同已實際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如需變更工作地點,必須和員工本人雙方進行協商,達成一緻後,才可以進行變更。 吳某明确表示不願意調去新酒店工作,酒店也不願意安排吳某繼續在老酒店工作,故吳某辭職酒店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麼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來了:
如果開始以個人原因辭職,事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理由,要求經濟補償?
答案是不能,裁判機構是不會支持的。
裁判機關審理此類争議時,會審查員工的最初辭職理由是什麼。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離職的理由是由于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解除通知書有所表明),裁判機構會認定該理由為真正辭職理由。員工離職之後,為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後再改變理由,一般是不予以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