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邵可強 高鵬 文圖
在鄭州街頭,車輛因違章停車被交警或城管“貼條”,被貼的市民往往調侃說“今天少掙200元”。這是因為,車主處理違停的罰單,需繳納200元的罰款。你知道嗎:違停被“貼條”,罰200元是頂格處罰。而這個市民“習以為常”的頂格處罰或将改變。
12月22日,公安部下發通知明确,“根據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以及法定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一刀切處罰’或者‘一律頂格處罰’。”
同時,大河報·豫視頻記者獨家獲悉,省人大、省公安廳圍繞機動車違停處罰标準結合我省實際組織開展論證調研,加快推動對相關處罰标準進行修訂審核等。
【省政協委員:4次關注“貼條亂象”】
今年是河南省政協委員劉哲履職的第四個年頭,對于違停“貼條”、處罰等民生問題,他一直很關注。提及最多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三條規定。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劉哲告訴大河報·豫視頻記者,而在現實中,鄭州市乃至全省的執法人員不顧“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罰要件,不分時間地點對大量無位可停、并不影響通行的市民車輛進行強制貼條,并且“一罰就是200元”。
不過,違停罰款200元也是有依據的。
2006年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該《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六)違法規定停放車輛,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顯然,河南“省條例”與國家“道交法”相違背。
從2018年開始,參加省兩會,劉哲先後4次遞交治理交通“亂貼條”的提案,大河報也持續關注我省車輛違停“亂貼條”“頂格處罰”等民生問題,收到億萬網友市民的關注。
【公安部:不得“一律頂格處罰”】
違停處罰,一直是公衆關注的焦點問題。
12月22日,公安部下發《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各級公安機關要“改進執法方式,提升行政執法效果”。
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握新時代人民群衆對執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堅持把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有機結合起來,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堅決避免運動式執法等執法亂象,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如何改進執法方式、提升行政執法效果?該《通知》提到,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不能“隻罰不教”“重罰輕教”。
執法中,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以及法定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一刀切處罰”或者“一律頂格處罰”。通過探索制定包容免罰清單等方式,重點強化對不予處罰的适用和指導。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處罰的,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省人大、省公安廳:推動處罰标準修訂審核】
12月22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獨家獲悉,河南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省公安廳對于劉哲呼籲的“違停頂格處罰”等民生問題均做出了答複。
河南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稱,《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違章停車“處二百元罰款”的規定,是根據我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做出的。實施以來,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該《條例》已實施多年,道路交通方面的情況出現了不少新的變化,根據現實情況對相關法規适時做出修改,是必要的。
下一步,将與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盡快就提案中提出有關法規修訂工作深入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為将來修訂條例做好基礎性工作。
針對車輛違停“頂格處罰”問題,省公安廳回應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正在積極對接省人大相關部門,圍繞機動車違停處罰标準結合我省實際組織開展論證調研,加快推動省人大對相關處罰标準進行修訂審核,确保實現執法政治、法律、社會效果的全面統一。
“從公安部下發的通知來看,非常契合建設法治化環境、人性執法的精神,特别及時。”劉哲也希望,相關部門能落實好上述通知的具體規定措施,“處罰交通違法不能單純地以罰代教,一貼了之。”
【外地做法:深圳違停分檔處罰】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停車秩序管理,今年6月份,深圳市公安局決定對全市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實施分檔處罰。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深圳市道路上違規停放的違法行為實施四擋處罰,最低處罰200元,最高2000元。
比如:在立交、高架橋上(含匝道)道路、路段違規停車的,處500元罰款;在小區、單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橫道、黃方格、公共汽車站點違規停車的,處1000元罰款;因違規停車引發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擁堵的,處2000元罰款;其它違停的,罰款200元。
除了嚴管重罰,深圳交警推出“不按規定停車”予以“首次違法警告”,在違停的執法過程中,還增設了10分鐘違停免罰申請、停車位緊張的小區周邊夜間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違停免罰、醫院學校周邊區域按指示即停即走免于處罰。
近日,重慶交管部門在做好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違反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機動車進行曝光處罰,均處100元罰款。
【公安部通知中的焦點新聞】
●實施行政處罰,需兩名及兩名以上民警
嚴格落實兩名或者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實施公安行政處罰的要求,辦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嚴禁警務輔助人員違規參與執法辦案。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杜絕“電子眼”淪為“罰款工具”
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要事前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确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标準、設置合理、标志明顯,并向社會公布設置地點。
嚴禁違法要求當事人承擔或者分攤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費用,嚴禁交由市場主體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并由市場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罰款。
及時整改糾正監控設備設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規範、審核錄入不嚴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衆意見不重視等突出問題,規範非現場執法的取證、審核、錄入、告知、處罰、救濟流程,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
●保障當事人要求聽證權利
對群衆報案,凡屬于公安職責的違法行為,一律及時立案調查,嚴格遵守辦案期限和追究時效規定。
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等告知當事人,且不得因其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将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作為行政處罰的主要證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法新納入聽證範圍的“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财物”“責令關閉”等處罰,要依法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請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5日内提出申請。
●整治壓案不查、逐利執法等突出問題
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實立案,壓案不查,“一刀切”處罰或者過罰不相當,選擇性、逐利執法,違規異地執法,違規插手、幹預經濟糾紛等執法突出問題,嚴禁下達罰沒指标,嚴格落實防止幹預司法“三個規定”、規範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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