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夫妻就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問題協商一緻,到民政局領離婚證,被稱為“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具體是指夫妻通過訴訟的方式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相較于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方便快捷,節約時間成本,夫妻雙方在子女、财産等問題上達成合意後,協議離婚的證明材料即為離婚證。有了離婚證,他人即可得知當事人已經離婚。而訴訟離婚往往是兩方在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問題上無法協商一緻,鬧得不可開交,想要離婚,隻能訴諸法院。那麼,隻要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并出具判決書、調解書,當事人就立即離婚了嗎?
實際上,由于兩審終審制的存在,從判決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的當日到上訴期滿的這一段時間内,法律文書是沒有生效的。在一審離婚案件中,如果結合具體案情,法官判決或調解當事人離婚并出具判決書、調解書,那麼,必須要等到上訴期滿,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後,在法律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才正式離婚,處于離異狀态。
一審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想要再婚時,證明其已經離異的材料隻有一審的離婚判決、調解書,還不能辦理再婚手續。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通過上述法律文書判斷出當事人有無上訴,判決、調解書是否生效;另一方面,離婚判決、調解書上載明了雙方離婚的訴請、原因等細節問題,當事人出于隐私方面的考慮,不一定願意将材料出示給民政部門。這樣一來,在程序上,民政部門就無法給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不過,為了方便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在離婚判決、調解書生下後,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證明。離婚證明加蓋法院公章,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已經離婚的信息,該證明的效力等于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2.離婚證明書應當由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做出,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出具。法院受理申請後,根據案件的主要内容,酌情考量是否出具離婚證明書。
如果離婚後再結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隻需要出具離婚證就可以證明自己處于離異狀态,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則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做出離婚證明書,通過離婚證明書證明離異,辦理再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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