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公司概念?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态,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注冊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可以說,成立公司就是為了盈利,如果成立一個組織不是為了賺錢,名稱裡是不應該有“公司”二字的,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法的公司概念?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公司法的公司概念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态,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注冊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可以說,成立公司就是為了盈利,如果成立一個組織不是為了賺錢,名稱裡是不應該有“公司”二字的。
公司法所說的公司隻有兩類,一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公司還有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類型,這類型的公司國外有,國内是沒有的,所以咱們說的公司就隻有兩類。
這兩類公司有什麼區别呢?
先說共同點:就是公司的股東都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認購的公司的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責任承擔債務。
不同點有主要三點:一是股本即注冊資本是否拆分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的股本不進行等額拆分,各位股東可以自由協商确定持有的份額,然後寫進公司的章程裡。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将股本做等額拆分,每一份就是一股,股東按照擁有的股份數量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二是股份的流動性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沒有做等額拆分,股東轉讓時受到的限制較多,不容易轉讓。做過公司的人應該清楚,股東想退出公司,如果股東之間協商一緻還比較容易,如果協商不成,有點難。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本等額拆分,買賣股份、退出公司相對容易。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動性較強,更容易吸引新股東進入,募集的資金也更多,規模相對也比較大。有限責任公司因股份流動性差,股東相對穩定,資金規模相對較小,除非股東進行增資,否則股本一般不變。
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不是說股東可以利用公司為所欲為?其實不然,有例外,那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前面咱們說過公司的三個特點是财産獨立、人格獨立、責任獨立。但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則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來講就是雖然公司是獨立的,如果股東或者控制人在運營中把利益拿走,歸入個人,把債務留給公司,自己不擔責任,那是不行的。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兩大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在國外這種例外有不同的稱呼,叫“刺破公司面紗”,即在特定情形下,公司的債務需要股東直接承擔,不過這種例外的應用是有嚴格前提的。
公司的類型按照還有其他的分類,如總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再如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資兩合公司等等,不管如何分類,總是在公司法規定的分類内,站在不同的角度而已。總之記住,公司法上所說的就是兩類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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