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末含練習題及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則——常考法條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适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适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适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适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學生——常考法條【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适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适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适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學校——常考法條【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将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隐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适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教師——常考法條【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經費保障——常考法條【第四十二條】國家将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财政保障範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将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财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标準、工資标準和學校建設标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标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确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财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财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法律責任——常考法條【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标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标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将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适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辍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财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适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适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練習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适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批準申請的單位是( )
A、當地學校、村委會或者居委會
B、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C、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D、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适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B項正确。
2、某初中是當地師資力量、教學硬件等各方面都優秀的學校,各區的家長都想将自己的孩子送入該校就讀。由此,該校進行了自主招生考試,該做法( )
A、合法,學校有權自主招生
B、不合法,違反了免試就近入學的規定
C、合法,學校有權自主辦學
D、不合法,侵犯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解析:本題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适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适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題幹中,該校進行自主招生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免試就近入學的規定。B項正确。
3、12歲的小帥患有侏儒症,但智力正常,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初中入學時,學校以小帥患有侏儒症為由,拒絕其入學學習。面對該校的做法,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該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的法律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解析:本題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适齡兒童、少年随班就讀的;(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題幹中,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面對學校以小帥患有侏儒症為由,拒絕其入學學習的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B項正确。
4、剛上初中的果果回家後告訴爸爸說,因為這次月考成績下降,所以自己從下周起要被從重點班轉到基礎班。該學校的做法( )
A、正确,可以激勵學生努力學習
B、錯誤,學校應以期末的成績為标準
C、正确,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抗挫能力
D、錯誤,初中不應分設重點班與非重點班
解析:本題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将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題幹中,上初中的果果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其學校不應根據成績調換學生的班級,更不應分設重點班和基礎班。因此,該學校的做法是錯誤的。D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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