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幫助陌生車主倒車卻意外發生事故,導緻四車連撞、車主受傷,傷者将男子連同四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好心幫忙卻意外導緻損失,是否要擔責呢?近日,甯波高新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包圖網
2019年10月的某天上午,李先生路過甯波某醫院地下停車場,車主嚴某向其求助,稱自己倒車入庫怎麼也倒不進。李先生上前幫忙,由于他之前一直開手動擋車輛,對嚴某的自動擋車輛操作不大熟悉而失誤,導緻車輛倒溜。
慌亂之下,李先生想踩刹車,嚴某也趕忙來到駕駛室旁指導,李先生卻誤将油門當成刹車,使該車連撞後方三輛車。由于車速過快,嚴某被車門撞倒往後拖行,最終被夾在其車與後面一輛車的車頭之間,造成重傷。
李先生見狀,急忙下車尋求醫院護士救助,将其送去急救,為其墊付醫藥費2500元,并撥打110。經交警認定,李先生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後經診斷,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多處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020年5月,嚴某将李先生以及自己車輛和其他涉事故三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甯波高新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6萬餘元。
審理中,李先生辯稱,其是好心幫忙倒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嚴某的損失應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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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法院認為,綜合李先生在事故發生時的過錯情況和其無償幫助的事實,李先生屬好意施惠行為,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因此根據案情,法院判決李先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其先期墊付的費用也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嚴某的損失應先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另外三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嚴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予以賠償。
最終,高新區法院判決嚴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償嚴某損失合計70萬餘元,另外三車輛的投保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内各賠償嚴某損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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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嚴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和另兩家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嚴某發現車輛倒溜時沖上前去,未及時避讓,導緻自身被車門刮倒受傷,嚴某也存在過錯。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嚴某基于自有車輛發生情況時的一定本能反應,酌情由認定嚴某對自身受損後果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改判嚴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償嚴某損失合計58萬餘元,并維持李先生不用承擔賠償,另三家保險公司各賠償嚴某損失12000元的判決。
法官說法
關于本案的判決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其具體内容為: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幫助别人倒車和好意同承都屬于好意施惠行為,所以參照該法條對施惠者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來源 甯波晚報甬上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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