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完善覆蓋全民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提高人民群衆獲得感,切實為群衆辦實事辦好事,近日,省人社廳會同省财政廳下發《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确從2022年7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一次性發放不低于1000元的喪葬補助金,已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縣(市、區),補助标準高于本标準的,仍按原标準執行。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結合财力情況提高本地标準。
《通知》明确補助對象範圍有兩類,分别是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并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和按規定已連續繳費5年及以上并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困難群體,政府代繳年限與自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通知》強調,對同時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條件的,明确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不得重複領取。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補助。同時對于申領條件,明确遺屬應在補助對象死亡後及時向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
據了解,此次全省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特别是在全國率先探索将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納入補助對象範圍,将有利于進一步引導擴大政策惠及面,強化繳費激勵,充分鼓勵長繳費、連續繳費,增強繳費意識、個人養老保險責任意識,提高城居保個人賬戶存儲額,推動提升待遇水平,讓城鄉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該項政策将惠及全省2000多萬參保城鄉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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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民生實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22〕3号)精神,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4〕38号)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目标任務
按照城鄉統籌、惠民利民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發放喪葬補助金,進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主動申報停止待遇發放,提高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效率,防範虛報冒領,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切實增強群衆的獲得感、幸福感。
二、補助範圍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對象為:
1.按規定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并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
2.按規定已連續繳費(不含補繳)滿5年,并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脫貧戶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政府代繳年限與自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不得重複領取。
(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補助。
三、補助标準
喪葬補助金實行一次性發放,全省最低發放标準為1000元,已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縣(市、區),補助标準高于本标準的,仍按原标準執行。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結合财力情況按要求報備後提高本地标準。
四、申領條件
遺屬應在補助對象死亡後及時向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審核申請人有效身份信息、參保人員的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共享核驗的,申請人可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
五、資金渠道
喪葬補助金由縣(市、區)财政負擔,各縣(市、區)财政部門應會同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核定基礎數據,将喪葬補助金列入本級财政預算,并按有關規定将喪葬補助資金及時撥付至同級社保基金财政專戶,各級财政部門根據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将補助資金劃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确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細化相關具體措施,确保補助資金足額落實、及時發放。要切實履行喪葬補助金的監管職責,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檢查喪葬補助金的發放使用,披露喪葬補助金支付信息,做到規範有序、公開透明。村(居)委會要在死亡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布喪葬補助金申領情況,接受群衆監督。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轉自:江西人社
來源: 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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