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來源:中工網2017年1月22日,齊海良入職某公司從事工藝技術工程師工作然而,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3月16日,齊海良以公司拖欠工資、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為由離職并申請勞動争議仲裁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來源:中工網
2017年1月22日,齊海良入職某公司從事工藝技術工程師工作。然而,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3月16日,齊海良以公司拖欠工資、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為由離職并申請勞動争議仲裁。
經審理,仲裁機構裁決:自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齊海良一次性支付2019年3月份欠發工資2784.1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7500元。而對齊海良提出的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予支持。
齊海良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齊海良的主要訴訟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他在入職滿一個月的時候即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而公司未予簽訂,至其工作滿一年時仍未簽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向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然而,仲裁機構的裁決未支持其該項請求屬于适用法律不當,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齊海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張公司應當向其支付二倍工資,而本案不符合該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齊海良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因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包括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其中,第二種情形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即“(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法律後果的拟制規定,并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
本案中,齊海良于2017年1月22日入職,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雙方之間自2018年1月22日起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無須向其支付未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本文當事人系化名)
(據勞動午報消息 楊學友 檢察官)
責任編輯:劉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