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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怎麼辯解
名譽權怎麼辯解
更新时间:2024-11-11 12:43:30

導語

“XX公司欺壓、奴役員工,不同意無償加班就辭退”、“X校教授婚内出軌與學生亂搞”、“XXX公司欺騙消費者,與強盜無異”... ...這些标題是不是很眼熟,很多當事人覺得,如果我也遇到了這種事,也一定要用這種方法出口惡氣!然而,一不小心,你惡氣出不了還得打掉牙和血吞。

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檢索名譽權糾紛案件,能檢索出判決、裁定等71881個,其中一審駁回訴請的僅占比10%。網上發文不慎重,輕則删帖公開道歉,重則面對上百萬的賠款。可謂是“發帖一時爽,追責火葬場”。

名譽權怎麼辯解(不懂名譽權先别輕易)1

怎樣在不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基礎上,發文解氣呢?我們來看看下面兩個案例:

一、北京某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與楊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北京某房地産經紀公司成立于2001年,在業内享有盛譽,發現楊某某所有的微信公衆号發布文章《XX是什麼鬼?》,對該房地産公司進行了全方位的批評。從文章名稱“什麼鬼”,到文中“衆矢之的”“在親密戰友身上開刀”“詐騙”“貪婪本性”“強盜”“搶劫”“耍賴”以及“鬼東西,滾出去”等大量用語和描述,皆存在貶損聲譽的情形。且該微信公衆号的文章閱覽量、評論量過萬,于是北京某房地産經紀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某删帖道歉并賠償601000元。

庭審過程中楊某某未能就其文章内容舉證證明内容為真,北京某房地産經紀公司亦舉證楊某某文章中存在诽謗事實,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篇文章所述内容楊某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真實性,且文中充斥着諸如“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無恥”“貪婪”“滾”等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已經超出合理批評、輿論監督的範疇,屬于違法行為涉案文章通過微信公衆号發表,足以引起讀者對的北京某房地産經紀公司經營行為形成負面評價,導緻企業名譽受到損害,構成名譽權侵權,最終判賠241000元。

上面這個案例是否意味着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在文章中使用貶義詞呢?不盡然。

能不能使用貶義詞,關鍵在于“該不該罵”。本案中楊某某未能證實公司“該被罵”,自然不能使用貶義詞、更不能發表虛構的文章。

假設楊某某确實掌握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公司存在“詐騙”、“強盜”、“搶劫”的行為,他在文中的批評就很可能被列入正常輿論監督的範疇。假設他的舉證僅能證實公司行為有不妥之處,未能達到“詐騙”、“搶劫”的程度,他的評價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名譽權侵權。

二、 李某某與車某、陳某名譽權糾紛一案

2019年2月2日、2月3日,被告車某在某微信公衆号上發表了“南京:曝光東航小三讓原配幫她找小四”、“南京東航女後續故事”兩篇文章,文中點名公布了原告的工作單位、微信圖像、名字縮寫等,并使用了“下賤”、“賤人”、“賤貨”等用詞,對原告李某某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質、人格尊嚴等進行謾罵、侮辱、诽謗和醜化,兩篇文章截止到2019年2月11日閱讀量分别達到12000次、8016次,精選留言人數分别超過了48人、26人,回複點贊更是超過了964人、240人。

原告李某某訴緻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車某及公衆号運營人陳某删貼道歉,并賠償10000元。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車某提供了其與原告李某某之間談話錄像,錄像中李某某自己承認了确與車某前夫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内有不正當關系。另有車某兩位朋友出庭作證兩人見證了車某與李某某談話全過程。

人民法院最終認為,根據證人證言及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與車某前夫之間存在不當關系,該關系違背了社會道德,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為社會輿論譴責,從兩篇文章的内容看,車某所述基本反映的是雙方發生糾紛的客觀過程,其表述并非虛構,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姓名是以字母代替,所附原告的照片,其面部也已打上馬賽克;原告認為,被告車某在文章中多次使用“下賤”、“賤貨”等侮辱性詞語,本院認為,被告車某用詞确有不妥,但未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綜上,被告車某的上述行為雖存在一定錯誤,但未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因此,對于原告基于上述事實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在車某的案件中,“該不該罵”的問題,在李某某的嚣張和車某的存證意識下已經解決。異議點轉變為“罵人尺度”的問題。車某在罵人的時候,除了言辭激烈了一點,對于當事人的隐私保護卻十分到位,該打碼打碼、該縮寫縮寫,也沒對事實進行誇張的藝術加工。造成了“我雖然罵了你,但也隻是罵了你”的局面。

“下賤”、“賤貨”是不是侮辱性詞彙?是。但最終法官說“用詞确有不妥,但未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什麼意思?意思是:她罵你了,但你該罵。學會了嗎?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一定的規律。首先,發表文章、事件評論等需要有事實基礎,即所述事實是真實的,而非杜撰的。這裡的真實不得含有誇大成分,應當是基本或大緻事實。其次,發文作者需要掌握能夠證實所述事實的證據,這裡的證據必須是能夠經得起推敲的,在法律上也能被認可的。再次,即便掌握了證據,在發文時也要注意隐私權的問題,不要直接公布姓名、照片、住址等内容,該縮寫縮寫、該打碼打碼、該不發的不發。最後,盡量不要使用侮辱性語言攻擊他人,雖然大部分有違公序良俗的事實一旦被證實,并不會被認定成名譽權侵權,但各案審理法官不同,對于必要性的批評限度的認識也不同,使用侮辱性語言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落實在實操層面上,怎樣在不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基礎上,網上發文呢?兩步走!首先表述自己掌握的證據的事實,盡量客觀描述,不進行藝術加工或者評價。比如半夜十二點聊天就說半夜十二點聊天,不要描述成“出軌”、“勾引”、“綠茶”。再比如無故漲價10%就說無故漲價10%,不要使用“強盜”、“騙子”等詞彙。其次在發表自己的評價的時候盡量使用中性描述,譬如:半夜找有家庭的人聊天實屬不當、隐瞞價目内容可能辜負消費者信任等等。把自己當成新聞工作者,而不是事件當事人,被認定侵犯名譽權的可能性就會小很多。

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無論何種話題,公民皆有權進行評價。但言論自由也有界限,如果故意或過失對他人實施了侮辱、诽謗,并且足以使對方的社會評價降低,言論自由就掙脫了法律的枷鎖,構成了名譽權侵權。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知道權利的邊界,才能更好的言論自由!

關于被“罵”怎麼辦,我們即将推出維權指南,敬請期待!

本文作者:徐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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