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晨霖 律師
最近一位當事人被“強制戒毒”了,關于強制戒毒大家還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這樣:前年,當事人非法持有毒品案發了,被公安機關羁押了。當事人的家屬找到我們辦理該案,我們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變更羁押措施,拘留變為了監視居住。
2021年底,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在2022年元月29日繼續給當事人辦理了監視居住。
元月30日,當事人按照規定要求,到派出所體檢,體檢當天,派出所通知要對當事人強制戒毒,不準當事人離開了,2022年除夕當天,把當事人送到了拘留所強制戒毒。
當事人被關後,家屬緊急與我們律師聯系,看看如何解決。
這個案子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強制戒毒?法律依據是什麼?主管機關有哪些?
2、強制戒毒的性質屬于刑事措施還是行政措施?
3、強制戒毒适用的條件有哪些?戒毒期限如何規定的?
4、強制戒毒行政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區别?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強制戒毒?法律依據是什麼?主管機關有哪些?
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員,在一定時期内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強制戒毒在2008年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強制戒毒辦法》、2008年的法律依據是《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第二個問題,強制戒毒的性質屬于刑事措施還是行政措施?
根據《禁毒法》第40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瘾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該條規定,強制戒毒,是行政措施--行政行為,是政府對吸毒人員滿足強制戒毒條件後适用的對其人身的強制措施,并非是刑事強制措施。
第三個問題,強制戒毒适用的條件有哪些?戒毒期限如何規定的?
根據《禁毒法》第38條規定,強制戒毒适用的條件有六個方面情形:吸毒成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對于吸毒成瘾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瘾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六)吸毒成瘾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根據《禁毒法》規定,強制戒毒的期限為2年,可以延長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四個問題,強制戒毒行政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區别?
根據《禁毒法》第46條規定: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準,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按照該條的規定,戒毒人員的親屬,所在單位是可以探視戒毒人員的,戒毒人員經批準可以外出探視配偶或直系親屬的。
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采取強制羁押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是沒有以上權利的。
從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上來看,強制戒毒的期限确實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三倍多,與有些刑期來看,強制戒毒的行政措施,已經遠遠超過刑期的很多倍了,從某種意義上說,強制戒毒是一種變相的刑事處罰措施。
毒品害人,大家還是要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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