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離婚糾紛中,父母雙方因教育理念發生分歧争奪撫養權的案件屢見不鮮。在育兒路上,不少父母希望通過“雞娃”讓孩子成為人上人。學習成績也許可以“雞”出效果,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不是光有套路就行。
父親“雞娃”心切
緊了成績 松了親情
人物關系圖
小張是一名初中生,父親張某和母親陳某離婚後各自再婚,再婚後未再育,小張主要跟随父親及繼母居住,小學期間曾随母親及繼父居住過一年。父親性格暴躁,做事十分固執,漸漸地小張變得孤單和悲觀,不願意與父親溝通。父親的逼迫讓她抗拒學習,雖然學習成績尚可,但在生活中經常出現悲觀、失望等負面情緒。她時常回憶起和母親、繼父共同生活的時光。想起母親的溫柔體貼和繼父的幽默風趣,小張抑制不住内心的沖動找到母親陳某,表明自己想和母親共同生活的意願。陳某了解到女兒的遭遇後将張某訴至法院。
尊重孩子意願變更撫養權
良好的家庭教育應張弛有度
原告陳某訴稱:
經濟方面,自己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有能力供養女兒;在家庭教育上,自己與現任丈夫均從事教育培訓行業,也能給小張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相比之下,被告在小張的學習和生活上過于苛刻,忽略了小張的身心健康,導緻小張經常産生負面情緒,請求判令變更小張的撫養權。
被告張某辯稱:
自己從事自由職業,有充分時間陪伴、培養小張,小張的繼母也是小張就讀學校的優秀教師,被告及繼母能給小張更充分的教育資源,且目前來看,已經讓小張的成績有了大幅度提升。小張正處于青春期,很多想法是感性大于理性的,不應該輕易改變目前的生活狀态。
訴訟中,原告、被告的配偶均表示願意與小張共同生活,也支持小張與未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保持必要的親情聯絡。法院也向小張單獨了解情況,小張表示,雖然繼母是很優秀的老師,對自己的學習有幫助,但認為和母親共同生活後,教育資源并不會當然缺失,自己經過慎重考慮,自願與母親共同生活。
法槌敲響時
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首先,就子女意願而言,小張就讀初中,已經能夠清晰、明确地表達自己的想法與主張。訴訟中,小張明确表達了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的強烈意願,并說明了理由,系其真實意願的表達,應當予以尊重。
其次,就未成年人利益保護而言,原、被告的教育方式和理念截然相反。原告是以快樂學習為目的的教育方式,培養孩子适度的獨立生活能力,而被告則采取較為剛性的教育方式,一方面确實帶領孩子完成了從普通到優秀的成績轉變,但同時也導緻孩子内心對應試型的剛性教育存在強烈的抵觸、反感情緒,還對生活産生了悲觀态度。
從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還是應當培養其自主學習、熱愛學習的學習态度和學習習慣。步入青春期的小張,本就更加渴望被尊重、被理解,但被告多年嚴厲的教育方式,造成小張無法感知來自父親的溫情,也對學習失去了熱情。
綜上,上海闵行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最終判決小張随原告共同生活更為适宜。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法官寄語
在本案判決生效後,法院也多次聯系關心小張是否持續得到家庭的細心呵護和繼續受到良好的教育。幾次電話回訪,小張都表示對目前的生活狀态很滿意,能夠感受到親情的溫暖。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如何才能育兒有方,是每個家庭,甚至全社會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結合本案,法官提示,無論何種家庭教育方式都應當松弛有度。緊了成績,松了親情,往往适得其反。我們理解為人父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那份期盼,但無論哪種愛,都不應扼殺孩子的天性,而是在愛的澆灌下,幫助孩子養成包括樂觀向上、勇往直前在内的良好品質和行為習慣。
最後,闵法君更想用詩人紀伯倫的《你的孩子,其實不是你的孩子》與各位父母共勉,“你可以給予他們的是你的愛,卻不是你的想法,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思想。”給孩子更多的愛吧,讓這份愛成為他成長道路上的光,讓這份安全感幫助他對抗一切困難與挫折,走好他的人生路。
來源 | 上海闵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