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王老吉”與“加多寶”曆時6年的“紅罐”之争,日前終于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的再審申請,“加多寶”繼續與“王老吉”共享“紅罐”包裝。這一裁判結果再次讓許多市場經營者意識到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重要性。
什麼是包裝裝潢權益?
“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紅罐”之争源于2012年5月,廣藥集團和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包裝裝潢權益,并訴指對方侵權。那麼,何為包裝裝潢權益呢?
《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若幹規定》對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作了明确的定義:“‘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别性特征。”“‘包裝’是指為識别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裝潢’是指為識别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不再局限于其功能屬性,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商業文化、企業形象,甚至成為企業競争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特别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本身就凝結了較高的商譽,是企業的無形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區别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特有包裝、裝潢。
衆所周知,紅罐王老吉涼茶有着十分鮮明的形象:以紅色為底色,主視圖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個豎排黃色裝飾的楷書大字“王老吉”;罐體上部有條深褐色的裝飾線,罐體下部有一粗一細兩條裝飾線。無論是文字、色彩、圖案還是排列組合上,該紅罐包裝裝潢都具有顯著的區别性特征,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
包裝裝潢權益的排他性
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将包裝裝潢權益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來進行保護,但相關權利人仍可以依據外觀設計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争法中關于商品包裝裝潢規定等途徑進行保護。
針對商品包裝裝潢的外觀設計權保護,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或者與現有設計相比具有明顯區别,且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産品包裝裝潢如果符合外觀設計的标準,其權利人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即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
針對商品包裝裝潢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中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包裝裝潢作為文字、線條、色彩等要素組成的整體,如果具備獨創性和可複制性,就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商标法規定: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如果商品包裝裝潢的整體或要素符合商标法關于注冊商标的規定,權利人可以将其注冊為商标從而獲得商标法的保護。同時,反不正當競争法也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别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紅罐”為何不構成侵權?确定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是判斷是否構成包裝裝潢侵權的前提。
“紅罐”之争中,涉案紅罐包裝未申請外觀設計或注冊商标,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兩家公司在簽訂和履行商标許可使用合同時,也未對紅罐包裝裝潢權益如何進行分割作出明确的約定。因此,在判斷涉案包裝裝潢權益歸屬及是否構成侵權時,既要遵循一般性法律适用規定,也要考慮本案複雜曆史和現實因素。
首先,“王老吉”品牌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廣藥集團和加多寶公司簽訂商标許可使用協議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經形成、積澱了一定的品牌價值,從而為該涼茶的知名度得以産生、延續和發展提供了基礎。
其次,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也作出了重要貢獻。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主體,加多寶公司通過多年宣傳和使用行為,顯著提升了加多寶公司及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知名度。
最後,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立法精神,在确定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時,應當尊重消費者基于包裝裝潢本身具有的顯著特征而客觀形成的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即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相關公衆可以客觀上形成區分,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則不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曆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将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緻顯失公平的結果,并可能損及社會公衆利益。知識産權糾紛常産生于複雜的曆史與現實背景之下,權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織在一起。對這類糾紛的處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糾紛形成的曆史成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以維護誠實信用并尊重客觀現實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作者 姚媛 李佳桐 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RB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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