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3條—第56條,是總則編“自然人”一章的全部内容,規定了民事主體之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内容。
一、修訂情況1、“公民”修改為“自然人”
将概念修訂為“自然人”,凸顯了民法是私法的法律屬性。
2、删除“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不再規定于民事主體,回歸其本質:合夥合同,規定于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分編。
結合“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若意思表示指向個人合夥(特别是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合夥)的,合同相對方的身份應予以列明以保障請求權的對象範圍,如列明全體合夥人為一方或注明個體工商戶系代表其背後的全體合夥人。
影響的關聯法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0條“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号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号。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3、監護制度中增加緊急情況下的臨時照料措施
二、條文主旨、要點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13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14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設定,讓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法律主體:自然人。
自然人生存期間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不可轉讓或剝奪,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15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16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
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娩出時為死體的,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有學者(如李永軍)認為胎兒利益保護的範圍不包括“胎兒的遠距離損害賠償請求權”(如胎兒母親在孕期遭遇機動車交通事故對胎兒造成的侵害,胎兒娩出後可通過侵權責任予以請求)。
17成年時間
18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标準及能力限制
20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标準及能力限制
2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辨識能力标準及能力限制
22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辨識能力标準及能力限制
一、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判斷行為能力的基礎是辨識能力(與智力與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具體分為兩個标準:
1、年齡标準(以年齡段區分辨識能力)
出生——未滿8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
8周歲——未滿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滿18周歲(為成年人),或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辨識能力标準
與行為人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辨認識别能力及對行為後果的預見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能力限制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或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行為,否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任何(包括純獲利益)民事行為,隻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3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4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複
監護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年齡标準可以直觀判斷行為能力,但成年人的行為能力隻能由人民法院認定及恢複。認定及恢複的程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特别程序一章的規定。
25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确定順序:經常居所、戶籍等記載的居所。實踐中,結合民事訴訟法經常居住地的規定進行判斷。
第二節 監護監護雖然有權利的内容,其本質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是彌補被監護人沒有或欠缺行為能力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監護制度,是監護人對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義務。
26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具體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進行規定。
27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8成年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29父母以遺囑指定監護
30協議監護
31指定監護
32單位監護人
33成年人預先的意定監護
34監護職責(及臨時照料)
35履行監護職責遵循的原則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其可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成年人可以預先安排意定監護。需确定監護人時,首先按照順位确定,可以協議監護,有争議的進行指定監護。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民政部門等擔任單位監護人。
36監護人資格的撤銷與重新指定
37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義務
38監護人資格的恢複
39監護關系的終止
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恢複由人民法院裁判。注:我國民事訴訟法特别程序一章中沒有相應的規定,但在《民事案由規定》“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有相應的案由。
撤銷監護資格後,監護人仍有負擔的義務。如父母被撤銷監護資格,父母應當繼續履行支出撫養費用等法定撫養義務。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40宣告失蹤
41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42财産代管人
43财産代管人的職責
44财産代管人的變更
45宣告失蹤的撤銷
46宣告死亡
47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請求的競合
48死亡日期的确定
49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50死亡宣告的撤銷
51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
52死亡宣告撤銷後子女被收養的效力
53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财産返還與賠償責任
兩種宣告分别針對自然人下落不明、生死不明的情況,宣告意味着不一定是事實,但法律因出于保障失蹤人本人,失蹤人相關的、宣告死亡人相關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作出視為其失蹤、死亡的制度安排。
宣告失蹤、死亡及宣告後的撤銷均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具體程序見《民事訴訟法》特别程序一章的規定。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54個體工商戶
55農村承包經營戶
56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承擔
“兩戶”特别是個體工商戶,在我國是普遍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民事主體。
以個體工商戶為例,個體戶可以起字号,刻制備案公章,可以選用“廠”等字樣取名。個體戶的債務,個人經營以個人财産承擔,家庭經營以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财産承擔。
結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9條規定,有字号的,列字号為當事人,注明經營者基本信息;無字号,以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緻的,列為共同訴訟人。
三、民法典學習進度你已經學習了民法典條文62條(含上文:民法典務實專題 | 第1條—第12條薦讀 ),進度為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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