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都是我們自己大意不在乎而發生,發生的事故可大可小,有的隻是人身擦傷,有的是車輛碰撞,有的則是車毀人亡。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哪些賠償呢?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23日,譚某駕駛重型貨車至麓松路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的陳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某受傷車輛受損。此次交通事故陳某承擔同等責任,譚某擔同等責任,譚某駕駛的車輛的所有權人系某公司,本次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保險且在保險期内。事故發生後,陳某被送往湖南省人民醫院進行診治,被診斷為:胸腹部、右髂骨、雙膝外傷等症狀。陳某之後又在長沙市中醫醫院進行診治,醫院建議給予全休14天。2021年9月14日,陳某又在長沙市中醫醫院治療,醫院建議給予全休7天。雙方經多次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陳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二十一世紀律所提起訴訟。
案件要點
此案中,當事人譚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委托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譚某負同等責任;委托人負同等責任。後,委托人至醫院進行治療,共計花費醫藥費1420.48元,建議給予全休21天。
辦理思路
綜合交通事故肇事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情況,譚某承擔事故60%的賠償責任。譚某駕駛的車于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故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内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扣除不屬于商業保險賠償範圍或商業險免賠部分由譚某承擔。
損失認定
根據委托人提交的有效證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
1、醫療費,結合有效票據認定為1420.48元。
2、營養費,護理費,陳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受傷後需要護理以及需要加強營養,對陳某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法院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醫囑可以認定陳某需要病假休息21天,陳某主張誤工費3843.42元(5490.6元/月÷30天x21天),符合法律規定。
4、交通費,酌情認定為60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陳某未能舉證證明受到嚴重傷害,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6、财産損失,陳某向法院提交了維修發票證明車輛維修産生了維修費用860元,予以支持。
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産生損失合計為6183.9元。須由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予以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限譚某投保的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陳某支付賠償款6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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