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石?作者:陳 莉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就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重要論述,并提出明确要求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着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着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标準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和個案诠釋自由、平等、法治的價值取向,指引公平、正義、文明的風尚和規則,确保司法解釋導向鮮明、個案彰顯司法溫度,符合人民法院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要求,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石?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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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石
作者:陳 莉
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就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重要論述,并提出明确要求。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着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着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标準。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和個案诠釋自由、平等、法治的價值取向,指引公平、正義、文明的風尚和規則,确保司法解釋導向鮮明、個案彰顯司法溫度,符合人民法院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要求。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四五改革綱要”關于“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的要求,對施行了接近二十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01年版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2019年版,用大量篇幅,從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自認以及證人作證等方面規制了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應嚴格遵守訴訟程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年版(以下簡稱新規)規定,經法院通知後,當事人本人應當按時到場接受詢問,在接受詢問前,不僅要簽署保證書,同時還應宣讀保證書内容,通過這種固定儀式和程序的具結方式,讓當事人作出保證對自己行為負責、願意為違反保證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以督促當事人如實陳述。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法院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僞;待證事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
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個别當事人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參加庭審或者接受詢問的情形,新規通過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到場的相關不利後果,促使當事人誠信參加訴訟。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實現當事人誠信義務的承擔是法治的基石。當事人到場是司法審判的需要,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形成心證,體現直接言辭原則,另一方面可以讓當事人潛移默化地感受到法律的神聖與威嚴,不敢從事不誠實的行為,從而自覺尊重法律、尊重判決。
此外,新規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認的規定,也是對踐行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落實手段。自認是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是民事審判活動中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具體表現,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原民事證據規定第八條對當事人自認規則作出規定,對于統一法律适用尺度、指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經過多年來審判實踐的檢驗,原有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為此,新規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内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出庭後對于事實的主張,或是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經常表現出模棱兩可的态度,新規強化了對當事人消極态度的制約,即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該條款要求審判人員必須經過釋明,告知當事人對任何沉默不語或是模棱兩可的含糊其辭都将構成對事實本身的承認,這一規定将規制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以沉默或者不置可否等形式逃避責任,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提高審判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授權代理人所作的陳述可以被認為是自認,但授權委托書明确排除的事項除外。對于訴訟代理人來說,訴訟代理人的自認将視為當事人的自認,意味着即使在一般代理中在訴訟代理人自認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明确表示反對的,也構成當事人的自認,但是對于訴訟代理人并不适用拟制自認。訴訟代理人并非案件的當事人,對有的事實可能并不太清楚,并不能因為在法庭上的一時不确定,就視為構成拟制自認。
新規對證人作證要求必須宣讀保證書,且不能宣讀事先準備好的材料等,用誠實信用原則形成證人内心确認,促使法庭盡快查明案件事實。宣讀保證書對證人的内心具有更強的威懾力,促使其誠信作證。保證書即為具結書,其内容為結文,應該包括:證人保證如實陳述,絕無匿、飾、增、删,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僞證制裁等。實踐中,除上述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如果證人作證時沒有簽署和宣讀保證書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訴訟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要求人們在訴訟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一方面,它保障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行使和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旋律要求每一個公民應謹慎對待訴訟,尤其是在嚴肅的法庭上,其所說出的每一句話都應該本着誠實負責的态度,應做到禁反言。通過新規程序上的引導性規定,倡導公民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以此弘揚各類司法案件處理中,當事人以及訴訟案件多方主體,在訴訟過程中自覺遵循誠實信用行為習慣。當前在法律訴訟過程中要全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法院、訴訟參與人、當事人之間,為了能在有效保障各方主體利益基礎上,維護社會利益平衡所參照的法律依據,要對訴訟行為進行科學化管理,對司法濫用行為進行控制,對惡意訴訟問題進行懲處,要具備突出的平衡性和公正性。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源頭上賦予我國法治鮮明的價值導向,誠實信用作為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重要原則,其通過立法者與司法者樸素的智慧,在條文的設置以及裁判的公正中實現對全體社會成員的精神指引以及價值目标的追求。本次新規将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貫穿其中,不僅促進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手段公平處理案件,實現個案正義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也通過法律條文傳遞司法的力量,展現人民法院的政治站位和責任擔當。(陳 莉)
來源: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