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熱門”問題彙總(六)——征地流程、安置房辦證、土地确權……
在萬典律師代理征地拆遷案件過程中,遇到過很多不同種類、不同地區各種疑難問題,其中有一部分是老百姓經常會問到的,接下來萬典律師繼續總結,征地拆遷中“熱門”的一些問題。
三十一、土地征收的必要流程有哪些?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将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标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如果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内,持不動産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三十二、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滿能否複議或起訴?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上,對被征收人産生直接影響的是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對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實現權利救濟,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的審查也包括對征收補償方案的附帶審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
當然,如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有明顯不合法的情況出現,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專業律師采取複議或訴訟去解決。
三十三、被征收人是否可以申請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經之法定程序,對外産生影響,被征收人有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對其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十四、補償不到位能否拒絕征收?
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隻征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
通常,征收決定應當包括具體補償内容,因評估或者雙方協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決定未包括補償内容的,征收機關應當在征收決定生效後的合理時間内,及時通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
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或者征收補償協議所确定的補償金額和其他内容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征收機關依法辦理相關提存等手續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領取補償款項、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征收機關對訴訟期間被征收财物價格上漲而形成的損失不承擔補償責任。
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經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三十五、拆遷安置房辦證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安置房辦理房産證需要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3、補償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原件)。
4、查檔證明(原件)。
5、被拆遷人身份證明;若被拆遷人是單位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證(驗原件收複印件)。
6、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7、安置單位法定代表授權委托書(收原件)。
8、安置單位受委托人身份證(驗原件收複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積的還需提交投資發票或增加安置面積的相關證明(收原件)。
10、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當事人共同填寫)。
三十六、農村土地确權登記錯誤,如何解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農戶們有權申請更正。
如果真的存在土地确權錯誤的情況,當事人可以主動向土地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之後經審查通過後登記部門依職權對該登記事項予以糾正,并注銷該權利證書。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交完材料之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另外,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内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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