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
發帖詢問
考入編制的教師
辭職時被要求賠付兩萬元違約金
是否合規?
教師選崗時不按照面試分數選崗
是否合規?
對此
大餘縣“五型”辦
作出回複
關于不按面試分數選崗問題
大餘中學具有優先自主選擇教師權
關于辭職賠付違約金的問題
在服務期内
每少服務1年
按5000元标準收取違約金
回複詳情
一、關于不按面試分數選崗問題。經縣教科體局工作人員核實,我縣大餘中學具有優先自主選擇教師權,其他學校均按分數進行選崗。
二、關于辭職賠付違約金的問題。根據甲乙雙方自願原則簽訂的《江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規定:“在本縣中小學(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服務期應滿5年(其中包含試用期一年),時間從2021年8月15日起開始計算。在服務期内,乙方每少服務壹年按伍仟元标準收取違約金。”經核實,您于2021年8月通過大餘縣緊缺學科教師招聘進入我縣教師隊伍,截止到目前隻服務了一年,尚有4年服務期,按照合同規定,需要繳納2萬元(4年*5000元/年)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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