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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是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
2.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A+B+…→A):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A+B+…→C):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合并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3)作出合并決議
①有限責任公司: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②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③國有獨資公司: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通知債權人
①公司應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4.債務的承擔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是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2.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A→A+B+…):指公司以其部分财産和業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
(2)新設分立(C→A+B+…):指公司以其全部财産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3.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
(1)簽訂分立協議;
(2)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3)作出分立決議;
(4)通知債權人;
(5)依法進行登記。
4.債務的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增資、減資
1.公司減資的程序
(1)股東(大)會作出特别決議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①有限責任公司: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②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③國有獨資公司: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①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增資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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