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詹钘
視頻剪輯殷悅
17日,有網友爆料稱遼甯盤錦一公園内,一女子因穿着和服拍照,被路過遊客指責。有律師指出,雖然沒有法律明确規定禁止穿着某類服裝,但公共場所穿衣需符合公序良俗。
社交平台傳播的視頻内容顯示,在一河邊的樹林中,一女子正給一名穿和服的女子拍照。有遊客路過時,對其進行了制止,并提出讓該女子“了解下中國曆史”。和服女子稱,“我穿上和服就是日本人了嗎?”雙方随即發生口角。
視頻發出後,網友議論紛紛,有人稱“法律上沒問題,道德上不接受。”也有網友留言說,“愛國是每個人的責任。”不過,也有網友認為“穿衣自由,拒絕道德綁架”。還有網友覺得這是“矯枉過正”。
有媒體報道,視頻中事件發生在4月17日,地點在遼甯盤錦某公園。18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私信聯系視頻發布者,未獲得回應。盤錦當地警方則回應稱,目前暫未接到相關警情,并稱“穿衣屬個人行為。”
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三慧認為,調整民事行為的《民法典》第一條,表明了民法典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目的,核心價值觀包括愛國、友善。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公序良俗,就是良好秩序、善良風俗。
袁三慧稱,女子在景區或公園着和服拍照,之所以遭到指責,是因為讓大家聯想到了被侵略的曆史,挑戰了大家樸素的愛國情感,不符合約定俗成的善良風俗和習慣。
雖然沒有明确法律規定禁止公共場所穿着他國特殊意義的服裝,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違法的行為不意味着符合道德标準,符合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精神。建議公民在合适時間、地點穿着合适的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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