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2021年4月9日的下午,王某找到朋友趙某借車,王某駕駛趙某的轎車在倒車時,将站在車後方指揮的趙某撞傷,導緻趙某右腳粉碎性骨折,支付醫療費1.2萬元,經鑒定為10級傷殘。趙某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後續趙某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以趙某為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理賠範圍為由拒絕賠償,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解答】
本案中雙方的争議焦點在于趙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依據《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範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緻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車上人員的除外”。本案中,趙某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但是事故發生時駕駛車輛的為王某,出現了投保人與其允許的駕駛人分離的情況,趙某在車下指揮倒車也不屬于本車上人員,根據上述規定趙某可以成為受害人,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進行賠償。
本文作者:王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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