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車輛類型,即根據機動車的能源種類、使用性質、規格和結構确定的機動車類型。車輛類型不同,不僅國家規定的報廢時間和排放限值标準不同,而且随着時間的推移,車輛保值率也是相去甚遠。因此,對于汽車使用者、消費者和二手車經營者來說,了解車輛類型的基本常識對于車輛注冊登記、保險購買、買車/賣車時價格确定都非常重要。本文主要介紹基本概念和乘用車的類型。
一、基本概念
1.道路車輛,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載運人員、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法律允許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2.機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挂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
3.汽車,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包括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主要用于:①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②牽引載運貨物(物品)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③專項作業。
4.載客汽車,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5.乘用車,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可以裝置一定的專用設備或器具,也可以牽引一輛中置軸挂車。
6.客車,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内座位數超過9個座位。根據是否設置有站立乘客區,分為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
7.貨車,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或牽引挂車的汽車,也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以及由非封閉式貨車改裝的,雖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不屬于專項作業車的汽車。
8.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工程專項(包括衛生醫療)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掃路車、吸污車、鑽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但不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而座位數(包括駕駛人座位)超過 9 個的汽車(消防車除外)。
9.拼裝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主要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許可生産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報廢、走私、事故後整車理賠機動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10.非法改裝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安車管部門)批準,改變了已認證或者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盜搶騙機動車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車身) 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11.機動車使用性質,即車輛的使用用途屬性,機動車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非營運和運送學生等三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即所謂的“私家車”);運送學生的機動車是指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即校車。
從車輛性質判斷價值
二、汽車類型(僅讨論乘用車)
相關國家标準按照能源種類、使用性質、汽車的規格和結構把汽車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能源種類分為:
①汽油汽車,裝備以汽油為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
②柴油汽車,裝備以柴油為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
③氣體燃料汽車,裝備以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等氣體為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
④兩用燃料汽車,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燃料供給系統,且兩套燃料供給系統可分别但不可同時向燃燒室供給燃料的汽車,如汽油/壓縮天然氣兩用燃料汽車、汽油/液化石油氣兩用燃料汽車等。
⑤雙燃料汽車,具有兩套燃料供給系統,且兩套燃料供給系統按預定的配比向燃燒室供給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燒的汽車,如柴油-壓縮天然氣雙燃料汽車,柴油-液化石油氣雙燃料汽車等。
⑥純電動汽車,由電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能量儲存系統的汽車。
低碳、綠色的出行交通工具
⑦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具有可外接充電功能,且有一定純電驅動模式續駛裡程的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式電動汽車。
⑧燃料電池汽車,以燃料電池作為主要動力電源的汽車。
2.按汽車的規格分為(僅從道路交通管理角度讨論):
①大型載客汽車,車長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數大于或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②中型載客汽車,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為10~19人的載客汽車。
③小型載客汽車,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④微型載客汽車,車長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内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 mL (對純電動汽車為驅動電機總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載客汽車。
3.按汽車的結構分為(僅從道路交通管理角度讨論):
①轎車,車身結構為兩廂式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5人,或者車身結構為三廂式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②面包車,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闆,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後軸之間的布置形式),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0,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③旅居車,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行宿營的汽車。
④專用客車,設計和制造上用于載運特定人員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載客汽車,包括囚車、殡儀車、救護車、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改裝的運鈔車,以及載客汽車類教練車等由載客汽車整車或底盤、封閉式貨車改裝但不屬于專項作業車的專用汽車,也包括不屬于專項作業車的其他乘坐人數大于6人的專用汽車(如電力工程車),但不包括專用校車。
4.按汽車的使用性質分為(僅從道路交通管理角度讨論):
(1)營運車:
①公路客運,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客車和乘用車。
②出租客運,以行駛裡程和時間計費,将乘客運載至其指定地點的客車和乘用車。
③旅遊客運,專門運載遊客的客車和乘用車。
④租賃,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自行使用,不随車配備駕駛員、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裡程計費的機動車。
⑤教練,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機動車。
⑥預約出租客運汽車,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确認、用于網約車經營服務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車。
(2)非營運車:
①非營運,非營運機動車沒有對應細類的,使用性質被确定為“非營運”,包括私家車、各類單位及企業登記的不以盈利而使用的自用車輛。
②營轉非,原為營運機動車(出租客運汽車除外),現改為非營運機動車。
②出租轉非,原為出租客運汽車,現改為非營運汽車,不再用作出租客運汽車。
三、特别提示
1.除使用性質被确定為“非營運(即“私家車”、單位、企業“自用車”)”、“營轉非”、“出租轉非”、 “預約出租轉非”以外的機動車,為生産經營性車輛。
2.注冊或者變更登記為“非營運”的車輛,要注意真實地使用性質。實踐中,我們常常遇見車輛的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記載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而保險購買的是營運車輛或者生産經營性車輛的保險,極有可能是用于預約出租的營運車輛(包括轎車,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所以,二手車經營者不能僅僅依靠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來判斷車輛的使用性質,還需借助實際保險來評判,否則會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往期回顧】翔說車事之十六:假說新能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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