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作為一個抽象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從合同、婚姻,收養、遺囑等具體行為中抽象出來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與事實行為截然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類似于公因式中的a,a*b a*c a*d=a(b c d).是一種抽象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
1)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将設立、變更或消滅一定法律民法律關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2)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基本構成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3)雖然也有某些國家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但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在多數情況下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才能成立。有的是法律行為,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還必須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即使是隻有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将意思表示理解為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總體意思就是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個人理解,意思表示類似于細胞核,雖然是最重要的,但是也不是細胞。】
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任何有意識的行為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動,都能引起一定的後果,但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要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是要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并能引起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邀請朋友看電影,去吃飯等,并沒有産生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有的雖然産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并不是行為所預期的或與預期正好相反,如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賠償對方損失的結果等,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注意:有人類意識參與的活動才是能叫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行為才是民事法律行為。】
還記得民事法律事實那一章節嗎(第二章第五節 民事法律事實嗎),可以再複習以下這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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