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工程款應按合同約定,還是據實結算
案例簡介
2012年11月12日,甲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轉包給陳某(乙方),雙方簽訂《勞務協議書》約定:一、甲方因建設某高速公路的需要,在K91 900-K94 369段路基工程的土石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發包給乙方施工……四、結算方式:1.甲方按照設計圖紙的方量,實行包幹制,以230萬元的總價款承包給乙方……3.乙方施工結束一個月内,若無任何安全事故,甲方将餘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并發放3萬元作為安全獎金,如出現安全事故,甲方将取消3萬元的安全獎金。在施工期間,因發包方變更設計方案,陳某與甲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K91 900K93 348段變更實行包幹制,價格為12萬元,交由乙方進行爆破作業施工,安全及虧損由乙方單獨承擔,甲方不再作何調價補差。協議簽訂後,陳某組織工人施工至2014年1月,《勞務協議書》中約定的總工程量463499.70m³,陳某實際完成389039.70m³,對未完成的工程甲公司安排其他工人完成。《補充協議》約定的工程量84273.48m³全部完成。在上述協議外的施工地點,雙方協商增加了工程量79823.8立方米,陳某全部完成,但對該工程量如何結算并無約定。施工期間陳某領走工程款3081317.95元後因工程款結算産生糾紛,陳某起訴要求确認《勞務協議書》、補充協議,陳某所完成工程量按照甲公司與發包人中鐵一局之間的合同約定6.50元/m³單價計算,甲公司還應支付陳某43萬元工程款。
甲公司辯稱陳某完成的程總量屬實,陳某要求按照6.50元/m³結算無據,應以《勞務協議書》中約定的包幹價與工程總量為據計算工程單價,按照該單價4.962元/m³計算,并考慮安全獎金陳某應得工程款2476500.69元,陳某實際領取3084317.95元,對多領部分甲公司提起反訴,要求陳某予以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不具備土石方爆破資質,其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書》、《補充協議》無效,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對已完成工程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已經驗收合格的,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單價為4.962元,陳某實際完成389039.70m³,應得勞務費1930414.99元。《補充協議》約定的工程量已全部完成,按照約定包幹價12萬元支付。增加的工程量因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參照《勞務協議書》約定的價格執行。考慮安全獎金,按照上述計算陳某應得工程款2476500.69元,陳某實際領取3084317.95元,對于多領部分因甲公司提起反訴,陳某應當予以返還。判決:一、陳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書》、《補充協議》無效;二、陳某返還甲公司工程款607817.26元。
原理及觀點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不再調整,合同價款中已經包含了風險費用的合同,一般有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兩種。本案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書》與《補充協議》均屬固定總價合同,即俗稱的包死價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一次性包幹”“包幹制”等合同條款。對于固定總價的合同因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風險範圍有預估,且合同價款中已經包含有合同履行的風險費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不再因約定的風險範圍内的因素發生變動而調整合同總價,故工程結算時的可調範圍相比一般合同要小很多,一方要求據實結算獲得支持的情況較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也明确,施工中隻要未發生合同修改或變更等情況導緻工程量發生變化的,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幹總價算,一方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即确定固定總價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結算,調整合同價款僅限于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外的工程量,對風險範圍内工程造價申請鑒定不予支持的結算原則。
承包人末完成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即通常所說的“半拉子工程”,此時如何确定結算标準,在實踐中有三種不同做法:正向計算法、反向計算法與按比例折算法。正向計算即按定額計算已完工工程量,在不适用固定總價結算标準的情況下參照固定總價的标準合理浮動确定工程,反向計算即據實計算未完工工程量,用固定總價減去未完工部分,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工程價款。按比例折算即對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價經鑒定後,按其在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
上述三種計算方法相比較而言,第三種方法更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實踐操作中因需通過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案件處理訴訟成本較高,而固定總價合同一般工期較短、工程量不大,當事人願意選擇鑒定的情況較少。對于半拉子工程的結算應在堅持合同約定優先的原則下,考慮發包人、承包人對造成未完工的過錯程度确定結算标準。中途撤場承包人有過錯的對于承包人主張按定額标準計算已完工工程款不應支持,可對工程造價鑒定後參考約定固定總價合理确定。發包人有過錯的,可按照定額标準計算已完工部分,參考固定總價,适當下浮。
具體到本案,雙方的固定總價合同因陳某不具備資質而被認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陳某完成《勞務協議書》中的部分工程,可參照原合同約定進行結算。法院在處理時直接按照固定總價除以約定的總工程量計算出單價,以此标準最終确定已完工工程款。此計算方法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過于機械,因按定額标準據實計算的價款一般大于固定總價,故此計算法于承包人而言明顯不利。但結合本案陳某承包的系土石方爆破作業,在施工中陳某已經先期領取大量工程款情況下施工隊中途撤離,具有一定過錯,而審理中無論是承包方還是發包方均未要求按定額标準計算,且也未對已完工工程造價申請鑒定,此種計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固定總價合同範圍外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其處理原則同樣要遵循合同約定優先原則,如果在固定總價合同中對固定總價工程量範圍外增加工程有約定的嚴格按照約定處理。實踐中常出現的是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此時如向結算?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定額标準據實結算,因為雙方對于合同範圍外增加工程量沒有約定按照固定總價标準結算,不能适用固定總價标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參照固定總價合同标準,根據具體情況适當調整。筆者認為應最大限度地接近合同當事人締約時的真實意思,并考慮案件處理的公平性,結合具體個案靈活處理。如本案中雙方在《勞務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約定工程外另外增加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因該增加的工程在施工性質和施工地點以及施工難度上與前兩份合同約定的工程差别不大,雖雙方對增加工程無合同約定,在同一時期對該增加工程參照固定總價合同,并從有利于承包人利益角度,法院選擇按照《勞務協議書》約定的價格計算工程款有其合理性。
建議
1.不要輕易簽訂固定總價合同,避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導緻費用上升。
2.簽訂合同時明确規定詳細的工程計費标準及結算方案。
3.若簽訂合同時無專項約定,則充分運用補充協議明确約定取費标準。
4.既無合同約定,又無補充協議,則充分運用《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啟動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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