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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同協議訂立審批制度
02 合同協議編制會審制度
03 合同協議歸口管理制度
04 合同協議履行結果驗收制度
05 合同協議違約與糾紛處理辦法
一、合同協議訂立審批制度
合同協議訂立審批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明确公司合同訂立中的各級權限,規範公司合同協議訂立行為,加強對合同協議使用的監督,防範和降低因合同協議的簽訂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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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确保合同協議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避免公司遭受外部處罰、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特對合同協議編制前的資格審查、内容談判和文本拟定進行規範。 2.為防範和控制合同協議可能的風險,規範公司合同協議的編制行為,加強合同協議編制的監督。 第2條 适用範圍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類合同格式和部門合同協議的編制。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類格式合同協議、部門合同協議文本的制定,以及對業務經辦人員與合同協議對方拟定的合同協議的會審。 第3條 本制度所稱會審,指合同協議在拟稿以後,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協議關鍵條款涉及的其他專業部門(如技術、财務、審計等相關部門)會同公司法務部對合同協議文本進行審核。 第2章 合同協議的編制 第4條 選擇合同協議對方 公司應對合同标的物的生産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布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協議對方。 第5條 合同協議編制前的資格審查 1.公司應當對拟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注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标保證能力、市場信譽、産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 2.對于重大合同協議或法律關系複雜的合同協議,公司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财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對于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3.對于合同協議方,公司應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協議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6條 明确合同協議内容 1.合同協議編制内容至少應該包含以下條款:合同編号、日期、合同内容、合同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支付數額、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和不可抗力條款等。 2.合同内容和合同範圍條款應明确,避免範圍界定不明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要特别注明,避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4.協議期限、支付數額和支付方式條款要詳細具體的說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5.違約責任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緻條款無效,失去約束力。 6.不可抗力條款盡量列舉其具體範圍、證明條件和通知期限。 第7條 确定合同協議的形式 1.在磋商過程中,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等方式協商的合同協議,最後應以簽訂正式合同确認書為準。 2.為避免合同協議風險,即使通過傳真、信件、電報、電子郵件書面方式協商一緻的,最後應集中歸納到一份紙面合同上,避免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傳真)的證據缺陷。 第8條 合同協議的編制要求 1.合同協議文本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 2.重大合同協議或特殊合同協議應當由公司的法律部門參與起草,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起草。 3.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協議,公司應指定專人認真審查合同協議,确保合同協議内容準确。 4.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協議文本的,公司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進行修改。 第9條 合同協議編制的程序 1.各部門負責人根據部門合同文本的業務範圍,起草部門業務合同文本,并遞交給法律顧問進行審核。 2.法律顧問對各部門遞交的業務合同文本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3.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并遞交給上級主管進行審核、審批。 4.各部門負責人将重新修改後的合同文本遞交給法律顧問、法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核、審批後,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審核、審批的意見編制正式的合同文本。 第3章 合同協議的會審 第10條 合同協議拟定 1.法律顧問會同各部門起草公司格式合同協議、各部門拟定本部門合同協議文本以及業務經辦人與合同協議對方拟定合同協議的,分别由法律顧問、各部門負責人及業務經辦人負責合同協議在會審過程中的傳遞。 2.合同協議拟定者須按公司規定在《合同會審單》上填寫合同會審部門及人員名稱。 3.合同協議拟定者負責合同連同《合同會審單》在整個會審過程的傳遞,直到合同協議蓋上合同專用章後結束。 第11條 合同會審主體及内容 1.法務部主要負責對合同協議對方當事人身份和資格的審查及合同争議解決方式的審核。 2.技術部主要負責對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國家各項标準(産品質量、衛生防疫等)、公司技術标準等進行審查。 3.财務部主要負責合同對方資信情況、價款支付等的審查。 4.法務部和财務部負責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包括違約金的賠償及經濟損失的計算等。 第12條 合同協議會審要點 1.合法性。包括合同協議的主體、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協議訂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會審意見是否齊備、資金的來源、使用及結算方式是否合法和資産動用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備等。 2.經濟性。主要指合同協議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 3.可行性。包括簽約方是否具有資信及履約能力、是否具備簽約資格、擔保方式是否可靠和擔保資産權屬是否明确等。 4.嚴密性。包括合同協議條款及有關附件是否完整齊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确、附加條件是否适當合法、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确和數量、價款、金額等标示是否準确。 第13條 參與合同協議會審的部門應根據會審職責安排人員按時參加會審工作。 第14條 會審人員應對合同協議中相關内容認真仔細審查,發現疑問之處,應及時與合同協議拟定部門進行溝通。 第15條 會審中發現合同協議中确有不妥之處的,應責成合同協議拟定部門修改或重拟,直至确認合同無誤。 第16條 各會審部門對合同的會審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個工作日。 第17條 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司需要,會審通過後的合同協議文本應及時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 第18條 會審通過的合同協議報總經理審批後,應統一進行分類連續編号,并由合同檔案管理人員專人保管。 第4章 附則 第19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20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後生效。 第21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實施。 |
三、合同協議歸口管理制度
合同協議歸口管理制度
第1條 為了對合同協議實施統一、規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對外簽訂各項合同協議,包括修改合同備忘錄或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3條 公司所有合同備忘錄或合同的補充協議應統歸行政部管理。 第4條 凡涉及财務收支的經濟合同由财務部負責管理,其中包括購貨合同、銷貨合同、技術合同(複印件)、貸款合同等。 第5條 凡涉及勞動管理的合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如勞動保險合同、聘用合同、培訓合同等。 第6條 技術類合同由技術部負責管理 1.技術類合同交兩份,由行政部負責到試驗區技術市場登記,同時交行政部—财務部一份(複印件)。 2.技術保密協議交一份。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保留合同複印件。 第7條 租賃合同由後勤部門負責管理。 第8條 其他部門需要上述各類合同,可進行複印,由各部門負責管理。 第9條 各部門各自簽訂的合同應進行登記,按《合同登記表》逐項填寫。 第10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後生效。 |
合同協議履行結果驗收制度
第1條 目的 為監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發現違約情況,避免或減少因違約或糾紛給公司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适用範圍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在履行中出現的違約、不能履約和延遲履約等行為的處理。 第3條 公司應指定專人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實施追蹤并及時向上級負責人彙報。 第4條 合同協議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結束權利義務關系。 第5條 合同到期無法履行的處理 1.因合同有不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的,合同協議歸口管理部門應負責處理。 2.因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極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6條 公司應當按照相關内部控制規定成立或指定獨立合同審查部門,确保合同協議有效履行。 第7條 公司财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協議條款執行結算業務。 第8條 凡未按合同協議條款履約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或驗收未通過的業務,财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9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合同協議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10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審核程序與合同協議訂立前的審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協議還應當報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11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2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後生效,于××××年××月××日起實施 |
合同協議違約與糾紛處理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監督合同協議的有效履行,及早發現違約情況,以避免或減少因違約或糾紛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保障本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協議發生違約及糾紛情況的處理。 第2章 合同違約的處理辦法 第3條 合同協議簽訂後進入執行階段,業務經辦人員應随時跟蹤合同協議的履行情況,發現合同協議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或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協議的,應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第4條 針對合同協議對方違約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1.要求合同協議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對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本公司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對方是否情願,隻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本公司有權要求違約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2.要求合同協議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協議對方違約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協議約定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3.要求定金擔保 合同協議對方違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對方收取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對方履行債務後,可将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違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協議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協議對方協商确定。 第5條 公司自身違約的,業務經辦部門或人員應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辦法後,以書面形式上報總經理,經批準後承擔相應責任、履行有關義務。 第3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 第6條 合同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業務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時效内與合同協議對方協商談判,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第7條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8條 合同協議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依合同協議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9條 公司法律顧問會同相關部門研究仲裁或訴訟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第10條 糾紛處理過程中,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協議對方做出實質性答複或承諾。 第4章 附則 第11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2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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