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頻繁被前來咨詢的客戶問到失地農民社保方面的問題,關于“社保換地”的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為廣大被拆遷戶講講征收方面的社保辦理、維權的問題。
社保
一、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拆遷戶們經常說的“社保換地”其實是法律允許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之一,是合法的操作。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号)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号)也都明确要求:要确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二、那征地的社保如何辦理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将包括社會保障在内的等相關征收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由此可以知道,社保的辦理方案是需要在征收開始前公示并聽取被征收人意見的,此外,盡管全國性的法律并未直接規定如何辦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但是明确授權了各省、區、直轄市制定将此項工作的具體流程。這是因為全國各地已有社保政策差别很大,各地自行立法處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便于和已有政策銜接。
三、如果在辦理被征地農民社保的問題上和征收人出現糾紛,廣大被征收人又應該如何維權呢?
鑒于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且該種行為涉及被征地人的具體權益,該當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當出現糾紛時,應當以當地出具具體社保辦理方案的人民政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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