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特别是與其息息相關的廣大的養殖戶對于自然保護區内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法律分别允許從事什麼項目不清楚。所以導緻了很多違法的情況,以緻被關停、被強拆而無補償。
在這裡我們有必要就自保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做個區分,明确哪個區域具體能從事什麼活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态的生态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隻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2)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内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遊和生産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标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将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4)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内,不得建設任何生産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内,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産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内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内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條例》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内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6)《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四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所以說,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在自保區的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的,所以就不用說放牧活動了,那麼進一步說建設生産設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肯定也是禁止的。緩沖區,隻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也是禁止建設生産設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最後就是實驗區,這裡我們要注意,雖然可以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但是這裡特别強調的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而不是一般的畜禽養殖活動。
總之,如果是在自保區的核心區或者緩沖區進行經營活動的話是屬于違 法行為,被政府發現肯定是要面臨罰款并且關停的,補償就更不用說了。當然如果真有此類事情發生,這裡還要追究政府失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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