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公開聽證制度是實現檢務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強化自我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是保障法律監督職能正确行使的重要舉措,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有效維護群衆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檢察機關公開聽證制度實施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充分利用聽證平台,嚴格依法審查案件,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亟待解決,下邊筆者就公開聽證的現實意義、存在的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等予以探讨,以供參考。
檢察聽證制度的設立及發展曆程
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屆人士中邀請的聽證員以及案件當事人、辯護人、相關辦案人員等其他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活動。目前,檢察聽證的類型涉及“四大檢察”、“十大業務”,主要包括審查(不)批準逮捕,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立案監督,羁押必要性審查,刑事申訴,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
我國聽證制度源自于美國,在上世紀末就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引入了聽證制度,最早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中首先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1997年建立了價格決策聽證、審批聽證等多種形式,2000年的立法法又将聽證制度引入全國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領域。之後,我國檢察機關,也開始探索公開審查案件程序,由此,司法聽證也在檢察辦案中被廣泛運用。最高檢于1999年5月10日通過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試行規則》,該規則中有“公開聽取當事人陳述”的規定,雖未明确聽證的具體内容,但充分表明了公開審查案件的内在涵義。2007年3月最高檢出台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第39條規定“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答複應當由承辦部門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共同負責,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2011年12月,最高檢又審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明确了以公開聽證為核心,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公開答複為補充的公開審查方式。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該規定對檢察聽證的條件範圍、聽證目的、聽證會參加主體以及組織程序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該規定的出台,意味着檢察聽證制度在我國正式确立起來,其對于深化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多元化解起到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結合實際,依照高檢院聽證規定,廣泛運用聽證制度,公開審查案件,取得明顯的社會效果,獲得了社會肯定。充分證明檢察機關公開聽證符合法制建設,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衆對司法公信的期待。
檢察聽證的必要性及現實意義
(一)檢察聽證制度是推動檢務公開的重要内容
自檢務公開在全國範圍内有序實施以來,經過10多年檢務公開的實踐,我國檢察機關結合自身的性質和職權探索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機關信息公開制度。檢察聽證契合了檢務公開背景下案件的公開審查方式的新探索,是檢務公開的重要内容,目的是通過聽證消除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衆對于檢察工作的神秘感,使檢察工作更公開、透明,從而保障公正執法,提高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自2020年以來,洛南縣人民檢察院共舉行聽證35件次、143人,充分運用檢察聽證釋法說理,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解決了人民群衆實際問題,獲得社會廣大好評,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二)檢察聽證制度是提升檢察工作質效的重要手段
最高檢張軍檢察長指出:“公開聽證有社會上、政治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鍛煉了辦案人員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體現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訴,同時是對法治的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應進一步做好。”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開展檢察聽證,讓訴訟利益相關者參與進來,提供一個平等、公正、透明的平台,讓當事人申辯或者表達訴求,聽證員依法提出聽證意見,最終檢察機關居中客觀公正地依法作出決定。這個過程一方面考驗了檢察辦案團隊的專業素養和辦案能力,保障了檢察權得到有效監督,另一方面也是檢察機關轉變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水平、接受社會監督、完善司法權力制約的重要途徑和方式,從而進一步保障了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維護了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推動了新時代檢察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三)檢察聽證制度是順應新時代公民參與司法的重要途徑。
随着新時代法治社會的發展進程,公民參與司法已成為國内外司法的一個普遍現象,如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度等都是公民參與司法的有效制度保障。在我國,公民參與司法也有着立法上、制度上的體現,如《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訴訟,必須依靠群衆。”以及其他具體法律條文中都有體現,這都可以看作是公民參與司法活動的依據。檢察機關同樣也在嘗試公民參與檢察程序,如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公民參與檢察程序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檢察院接受外部監督的一種重要途徑。
檢察機關聽證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最高檢先後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設置規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等,印發《檢察機關聽證室建設技術指引》,建立了中國檢察聽證網,進一步豐富公開聽證的内涵,确保公開聽證工作規範、高效開展。但在開展檢察聽證工作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疑點、難點,很大程度上導緻檢察聽證的适用不平衡、組織聽證困難、聽證效果不佳等問題。
(一)檢察聽證适用不平衡。根據網絡上關于檢察聽證的報道,以及洛南縣檢察院2020年以來的聽證案件梳理,發現聽證案件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訴案件、司法救助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羁押必要性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相對較少,距離“應聽證、盡聽證”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是案件的數量上分布不均勻,審查逮捕案件占比較大,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的要求:“特别是,對于審查逮捕案件,考慮到偵查階段的保密要求,限定在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情形。”但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逮捕要件中要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證據的質和量達此标準即可,加上并非所有案件适用聽證程序,且辦案時間緊,所以即使案件數量占比大,能開展聽證工作的卻少之又少,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數量雖占比較高,但在聽證案件的選擇上沒有規定具體标準,且協調難度較大,社會關注高的案件線索少,其餘案件的數量上不占優勢,在适用聽證的選擇上更是慎重篩選,導緻聽證制度的适用不平衡。
根據洛南縣人民檢察院的業務數據統計符合聽證案件範圍的案件分布情況如下圖:
(二)聽證存在形式化。
大部分開展的聽證案件集中在拟不起訴、司法救助、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案情簡單、社會關注度低、受衆範圍小、争議性不大,聽證過程如同“走過場”,成為“為聽證而聽證”,不能很好的體現化解矛盾的作用,弱化了聽證的意義。
(三)檢察聽證組織開展存在難點。
一是基層檢察隊伍建設不健全,檢察辦案團隊要求要有員額、助理、書記員,但在基層檢察隊伍中往往人手不足,一個員額檢察官手上有多個案件,組織聽證工作難以開展;二是聽證人員的選擇上,組織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聽證,一定程度上能達到聽證效果,但是因需要跨部門溝通、上報市院協調流程繁瑣,占用時間較多;組織不專業的人群擔任聽證員參與聽證,不能找到矛盾的關鍵,參與熱情也不夠高,不能很好的達到聽證的效果。
(四)硬件配套設備有待加強。
信息化的建設不達标,無信息化聽證室,在宣傳傳播力度上僅僅依靠新聞簡報報道,宣傳形式單一。對于高檢院的“中國檢察聽證網”從未使用過,也沒有相應的先進技術設備,聽證工作的開展停滞不前。
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把檢察聽證制度落到實處。把落實檢察聽證制度不但要作為一項檢察工作來做,更要作為一項政治工作來做,充分認識到做好公開聽證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提升執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要克服畏難情緒,要從根本上認識到公開聽證的意義。
2.完善頂層設計,以制度規範聽證工作。各類檢察業務部門可以根據案件類型和具體情況制定完善相應的聽證實施細則,對公開聽證範圍和條件、方式和程序進行詳細規定。同時依托實施細則,制定配套的公開聽證邀請函、公開聽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聽證會場紀律等系列規則,讓公開聽證更專業、更規範、更公開透明。從制度上完善聽證案件的篩選和流程,讓聽證案件的過程如同“博弈”,結果卻無輸家。
3.完善聯絡機制,對适合聽證的案件。及時調度、及時彙總、及時上報;健全審核機制,對上報的聽證案件,由對口業務部門嚴格審核把關,可開展集中審核集中聽證,減少多次組織聽證帶來的時間成本;建立考核機制,增強公開聽證工作的責任感,确保每一起聽證案件都能取得實效。應當建立公開聽證員庫,在兼顧廣泛性的同時更加側重聽證員的法律專業性,确保聽證的公正性、代表性和專業性。
4.科技強檢,讓智慧檢務工作大有可為。在提高聽證案件數量的基礎上,盡快建立規範化聽證室,完善智慧檢務建設,積極推進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應用,依托網絡平台、互聯網 、5G技術等,使聽證受衆從線下擴展到線上,并加大“中國檢察聽證網”的建設力度和宣傳力度,推廣網絡普法、釋法,讓更多人民群衆通過網絡“零距離”地了解檢察工作,也讓公開聽證成為普法課堂,讓釋法說理範圍更廣泛、效果更明顯。
作者: 宋婷婷 田念民
編輯:王晨偉
責編:李鵬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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