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知名藝人楊幂與劉恺威結束了5年的婚姻生活,宣布了協議離婚的消息。
傳種接代是生物的本能,婚姻制度是人類社會的重要制度。婚姻制度的建立标志了人類結束了“隻知其母,乃不知其父”的蒙昧和混亂,逐步開始建立文明、有序的繁衍生息規則。
中國古代流行時間最長、最基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人們都習慣将古代的婚姻制度概括為“一夫多妻制”,實質上這是不準确的。根據古代的制度,妻和妾在身份、地位、權利等方面是有着巨大的而本質的差異的。而今天校正為“一夫一妻多妾制”才是準确的。
古代的男人,妾可以有多個,但妻子(正妻)隻有一個。按照規矩,古代的妾相對妻是低人一等的,妻子必須按照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明媒正娶,而妾隻需要告知家中長輩同意,無需媒證,無需舉辦婚禮儀式就可以接娶過門;妾每天必須按照仆人對待主人的禮節對待妻,有晨昏定省的規矩;妻生的孩子是嫡子,具有完全的繼承權,妾的子女稱庶出,也隻能将生身母親稱作姨娘,在繼承權上也大打折扣。妻位空虛的時候,妾若要“轉正”,又必須按照娶妻的程序進行。
古代婚姻制度建立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基礎上的。可以說,在古代的婚姻制度之下,夫妻一方中的女人是沒有任何地位和權力的,這些權力包括姓名權、财産權、教育權和一系列經濟和社會權力。
至于我們今天在各類文藝作品中看到的那些女強人、女家長、女管家甚至女皇等,在漫長的曆史長河中出現這樣的情況簡直比鳳毛麟角還罕見。那些“女中豪傑”的出現,是一個女子優秀到無可複加的地步,又兼具了機緣巧合的好運氣才可能出現的。正常的古代社會下,是不允許也不支持出現這種“陰盛陽衰”的情況的。
即便是在一些僅僅依賴個人才華的領域,例如文學、藝術、科技等領域,也很難出現有傑出成就和聲望的女性。古代社會不贊同女性介入這些領域,除非才華太過傲人、成就太過突出,否則整個社會對此是出于壓制狀态的,所以才有“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說法。
任何東西,有立就有破,婚姻關系也是如此。婚姻關系的解除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配偶死亡,屬于不可抗力導緻的關系解除;另一種就是人為導緻的,婚姻制度調整的重點就是這種有人為因素參與的婚姻制度的建立和解除。古代社會,人為參與的婚姻關系的解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法律規範強制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有義絕、和離、呈訟三種形式;另一種是由婚姻當事人自願做出解除決定的。前者依法律,後者依禮制。
根據《唐律疏義》,五種夫妻間及與相互的親屬間發生毆打、謾罵、殺害、通奸行為的,即構成“義絕”,官府一經查實,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達成諒解,還是要強制解除婚姻關系的。“和離”比較近似于現代社會的協議離婚,雙方如果認為感情不和、婚姻不幸福,就可以向官府提出協議離婚。但在古代“好女不嫁二夫”的貞潔觀的壓制下,“和離”制度幾乎就是形同虛設。如果出現丈夫或妻子逃亡三年以上等情形的,其中一方可以向官府遞交訴狀要求離婚,這就是“呈訟”。
女性在社會中權力的“真空”,也體現在婚姻關系的建立和解除中。除過由法律介入的“和離”與“呈訟”兩種途徑,古代社會的女性是再無權力主動解除婚姻關系的。這也古代女性可悲的地方之一,建立婚姻制度不允許自由戀愛,而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沒有自主選擇的自由,解除婚姻也無自由可言。必須明确而且重申的一點:在古代,不管哪種情形下的婚姻關系解除,女性都是沒有财産權的。這一點不同于現代社會,離婚訴訟的多半糾紛都是源于财産分割。
剩下的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則是依據禮制賴規範的,并且主動權全部掌握在男性手裡的,這些制度被統稱為“出妻”、“休妻”,也就是丈夫可以合情合理抛棄、驅逐妻子的制度。到了漢代的時候,社會上已經形成了所謂的“七出之條”這樣的休妻制度。這七條制度,全部是針對女性的,如果女性觸犯了其中任何一個,丈夫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休掉妻子,而不用背負任何道德和情感上的責任。
這“七出之條”分别是:不順父母,不孝敬公婆,惹公婆不順心的;沒有生兒育女,讓男方家庭有斷絕香火的隐憂的;淫,在夫妻關系之外,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的;妒心強,愛吃醋、亂吃醋的;惡疾,有烈性傳染病或者重大殘疾、不治之症的;多言,也就是喜歡當長舌婦,熱衷搬弄是非,破壞家庭和鄰裡團結的;盜竊,不光是指盜竊了其他公私财産,就算是私自處置了男方家的财産,也屬此列。
“七出之條”是在現代人看來非常有争議的社會規則。有的人認為,“七出之條”對調整婚姻關系、穩固家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例如不孝、多言,即使是現代社會,也很少有男人可以容忍妻子欺淩自己的父母,到處搬弄是非,搞得到處烏煙瘴氣;例如發生婚外情,這即使放在當今社會,也是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頭号殺手”。
但把不孕不育和惡疾放在“七出之條”裡,從現代人的觀點來看,就非常不人道了。不孕不育有時候也有男性的原因,即使是女方的原因,也屬于生理問題,實在不應該作為抛棄妻子的理由。古代允許納妾,傳宗接代的任務可以由妾來承擔。而且一旦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的女性,被抛棄以後就意味着終身無可依靠,這是非常殘忍的。再就是惡疾。一個女子患病了,按照情理丈夫應該承擔起治療和照顧的責任,即使是傳染病,也可以隔離治療,絕不能用一個堂皇的理由将其趕出家門,任其自生自滅吧。僅這兩條“出妻”理由,就可以讓人感覺到古代社會規則和道德規範的慘無人道和荒謬冷血。
在秦漢交接之際一直到西漢末年,由于社會動蕩的緣故,婚姻制度一度陷入了非常混亂的地步,很多男子可以用一些很奇葩的理由抛棄妻子,即使這些理由并不在“七出之條”之内。所以古人為了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又在“七出之條”之外,形成了“三不去”的規則。
“三不去”的規則就是在三種情況下,丈夫不能休妻或者出妻:有所取無所歸(結婚的時候娘家有人,後來娘家人都去世了,這個女人被趕回娘家以後無依無靠,沒有着落了);與更三年喪(古代的喪禮制度,父母去世後,必須守孝三年。這個三年也就是27個月,倘若妻子陪伴丈夫守過孝制的);前貧賤後富貴(結婚的時候男方家裡貧困,結婚以後家境逐漸好轉,甚至過上了富貴生活的)。
“三不去”一直被人認為是古代婚姻制度裡最具溫情和人性的部分。古代的女子沒有财産權,如果被趕回娘家,娘家又沒有了親人,那命運和結局就會變得異常凄慘,所以“三不去”的第一條是非常合理的。“與更三年喪”這體現了古代社會對于孝道的重視,“百行孝為先”,一個能夠恪守孝道的女人,會被人認為是德行端正可敬的,離棄這樣的女人的男子,會被人诟病為失德。
至于第三種情形,對于現代社會也是很有借鑒意義的。一個女子抱着“嫁雞随雞,嫁狗随狗”的心态,嫁入一個貧寒的家庭,然後恪盡婦道,相夫教子,幫助丈夫及整個家庭過上了好日,然後人老珠黃、美人失色了,男方就要抛棄老妻,另尋新歡,這即便在當今社會也被人認為是很不道德的。所以,漢代的時候宋弘那句名言“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既是符合當時的社會道德規範的,對于現代的家庭美德的構建,也有相當的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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