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連鎖豆漿店,在與經營“和滿居永和”品牌的合肥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并完全按其要求裝潢布置店面後,卻接到一封來自“永和豆漿”品牌所有者的律師函。原來,新店内有意忽略了“和滿居”标識,而是處處打着“永和”的招牌。被繞昏頭的加盟者方才醒悟,此“永和”非彼“永和”,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連鎖經營協議書》解除;被告退還原告加盟費等共計9萬元。
2016年年底,看好餐飲市場發展的王女士與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協議,加盟其創設的和滿居永和豆漿項目,并為此支付了包括品牌使用費等在内共計9萬元。根據雙方約定,王女士的店面必須按照餐飲公司的标準和規定經營,店内餐具等産品采購事宜也一應由公司統一調配。
一年後,新店裝修完畢開門營業。可沒過多久,王女士就接到律師函,大緻内容為:“永和豆漿”商标系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王女士經營的永和豆漿餐廳未經許可,在多處單獨或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标識,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使用并與律師聯系商談賠償事宜。她這才想起,之前也曾收到案涉餐飲公司的信息,“說是為了更好地規避商标侵權風險,要求我們這些加盟商自查店面,對涉及永和豆漿四個字進行整改。”
而在王女士的店裡可以看到,盡管招牌為“和滿居永和豆漿”,但在“永和”兩字的右上角标注有R标志(為永和豆漿圖形商标),且店鋪内相應的提示、餐具、包裝袋、員工服裝等均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四個字,“和滿居”商标或标識的标注較小。另查明,案涉餐飲公司于2014年向國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冊申請,申請注冊“和滿居永和”文字商标,次年獲得授權使用。
本案争議焦點的實質在于,知識産權風險是否足以構成違約并可據此解除合同。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加盟被告創設的和滿居永和豆漿項目,該行為屬于特許經營活動。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标準進行了加盟店的裝修及産品的采購等。從裝修及産品外觀來看,多處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漿”字樣,原告也收到了相關權利人公司所發出的律師函,從商業經營角度來說,原告按照被告标準裝修的店鋪、從被告處所采購的帶有突出使用“永和豆漿”的餐具等經營活動具有較大的商業風險,雖然被告之後通知原告進行相應标識的改造等,但這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約定和原告的初衷已經有所違背,并不能達到原告簽訂合同時所正常期望的合同目的,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可以據此解除合同。(萬玉明 艾家靜)
■連線法官■
在特許人自身不規範使用其商标,甚而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刻意引導被特許人以不規範使用商标之方式使用相關商業标識,由此将導緻市場混淆,其主觀故意較為明顯,在此情況下,由于其提供的知識産權存在權利瑕疵使得被特許人的經營面臨重大知識産權風險,應當賦予被特許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
但是,承辦法官也提醒:在特許經營合同關系中,并非所有知識産權風險都賦予被特許人以合同解除權。是否解除合同,應綜合考慮被特許人和特許人的主觀狀态、知識産權風險是否切實存在、侵權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該風險對于被特許人履約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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