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聞客戶端7月16日訊(YMG全媒體記者 攝影報道)市民呂先生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拒交物業費,而物業也因此拒絕給他的電卡充值。7月9日,在市區凱旋大廈A座1007房間,呂先生汗如雨下,他告訴煙台民意通記者,他家裡的電器和存放冷鍊貨物的貨櫃都成了擺設,大熱天空調不能用,這種情況已經持續近3個月了。
7月9日下午,煙台民意通熱線記者前往位于芝罘區前進路三站科技市場附近的凱旋大廈A座1007室呂先生家,看到他家的電表已停止走字,室内冰櫃空無一物,呂先生說:“因為停電,冰櫃内的冷藏食品放不住,隻得搬走了。”因為沒電不能用空調,隻待了不到10分鐘,記者已經汗水濕透衣服,悶熱難耐。
呂先生回憶,大約在4月下旬,他去物業公司為電卡充值,但被告知需要繳納拖欠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呂先生認為小區物業衛生清理不及時,消防管理差且混亂,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沒想到,物業工作人員也以此為由拒絕給呂先生的電卡充值。3個月下來,呂先生找到多個部門投訴反映,但問題沒有解決。
随後,記者聯系上凱旋大廈A座物業工作人員。對方稱,呂先生确實是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部門沒有拒收電費,隻是按照物業管理規定,每次隻能給呂先生充值10元。“也就是,呂先生每次用完10元電費後,必須再到物業續充電費。”
呂先生說,一次充10元電費,如果空調、冰櫃等家電全開,基本上不到一天電費就沒了,那樣自己就得天天跑到物業充電費。
對此,煙台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專委副主任王智光律師表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王智光律師認為,呂先生到凱旋大廈物業公司為自己的用電卡充值,是在正常履行依約繳納電費的義務,隻有在呂先生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前提下,供電人才可向呂先生中止供電。物業公司以呂先生欠交物業費為由,限制呂先生充值,從而導緻呂先生無法正常用電,違反了上述規定,由此對呂先生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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