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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連鎖店,一般的認知是店數在七家店以上,每一家店都挂上相同的招牌,即可稱之為連鎖店。如果店數隻有三、五家,還不到七家,通常還談不上連鎖店,隻能稱之為多店。
一般所稱的連鎖店又可分為二種,一種是直營連鎖店,一種是加盟連鎖店。所以,不論是直營連鎖店,或是加盟連鎖店,隻要店數在七家店以上的,都稱之為連鎖店。
坊間有一些連鎖品牌是屬于純直營連鎖店,并沒有開放加盟,包括像頂好超市、屈臣氏、康是美等,都是屬于純直營連鎖店。
而發展加盟店的連鎖品牌,往往自己本身也會有直營店,所以,加盟體系通常是直營連鎖店,跟加盟連鎖店同時并存的,隻有極少數的加盟品牌是全部都是加盟店,沒有直營連鎖店,像部分房屋仲介品牌,就是屬于純加盟體系而沒有直營店的。
所謂的直營店,指的就是同一家公司所開出來的門市店面,就是指店面全部都是由公司所投資,店面人員也全部都是由公司所聘請雇用,由公司百分之百所掌控,公司負責該店所有之盈虧及經營。
直營店如果用嚴謹的定義來看,門市店面在登記的時候,就是登記為總公司的分公司,因為分公司跟總公司才是同一家公司,如果門市店面投資的老闆都相同,但是不同的門市店面登記為不同的公司名稱,或是不一樣的商号名稱,就法律上來看,彼此之間就是不同的公司,用嚴謹的的定義來看,這就不能稱之為直營店。
所謂的加盟店,系指加盟總部與加盟者,彼此透過簽訂合約關系,由總部将統一之品牌标章授權給加盟者使用,并由總部提供加盟者,開店前所需的店面裝潢規劃、經營技術訓練、往後的商品供應,以及後續的支援輔導服務等,而由加盟者支付一筆費用給總部,此種關系下所開出之店,即稱之為加盟店。
由此觀之,加盟店的構成要素,包括以下四項:
第一、一定要有合約關系,就前面加盟的定義來看,就是總公司跟加盟者要簽訂加盟合約,把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加盟合約當中寫清楚,加盟合約寫得越清楚越詳細,加盟糾紛才會越少。
第二、一定要有品牌标章的授權,所謂的品牌标章即指品牌專有圖樣及文字,用之于加盟店,即意指門口所挂的招牌及店内相關CIS應用物。加盟一定要有品牌的授權,所以在加盟關系當中的授權方,一定是品牌注冊的擁有者,所以,看總部品牌注冊是在公司的名下,還是在老闆個人的名下,如果是注冊在公司的名下,當然,加盟簽約的時候跟公司簽約,公司有代表人就可以了。如果品牌名稱是注冊在老闆個人名下,在簽加盟合約的時候,授權方就一定要有老闆個人的名字,如果隻是有公司的名字,但是公司簽約的代表人,不是品牌注冊的老闆個人,則這個加盟品牌授權是無效的。簽約的對象,授權方當然是總公司,被授權方多數是加盟者個人,少部分的加盟總部,會要求加盟者要先成立公司行号,然後再用總公司跟加盟者的公司行号簽訂加盟合約。
第三、總部對加盟者必須提供一定的輔導及支援事項,包括開店之前的技術移轉、教育訓練,讓加盟者透過短期的教育訓練之後,即能從一個外行的生手而能上場操作,還有開店商圈評估、門市店面設計規劃,以及加盟之後總部幫加盟店所做的經營輔導、行銷規劃、商品供應等,總部必須持續不斷提供加盟店開業之後,所需的後勤支援及經營輔導,以提升加盟店的持續競争力。
第四、加盟者必須支付一筆費用給總公司,這筆費用就是加盟費用,包括加盟金、權利金以及保證金。因為,總部幫加盟店做品牌授權,還有前述的輔導服務事項,當然必須收費,這個費用就是加盟費用。
在這種關系之下所開出來的實體商店,就稱之為加盟店。在此必須強調是實體商店,因為,加盟一定是實體商店,而不是網路商店,坊間有人提到網路加盟,這個概念不正确。
加盟店一定是實體商店,而不是網路商店,因為實體商店才會有區域範圍的限制。譬如說,一家店開在台北,但是顧客在台中、在高雄,顧客不會特别跑到台北來消費,所以台中才需要開店,高雄需要開店,才有需要加盟的可能。但是,網路因為沒有區域範圍的限制,不管你在台北、台中、高雄還是國外,連到網路上面去都是一樣的,沒有區域範圍的限制,所以根本就沒有加盟的需要,因為網路商店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連上網,所以根本不需要加盟,坊間所談的網路加盟這個概念是不正确的,加盟一定是實體商店的加盟。
加盟店即店的複制,每家店所開出來的店格及模式,在總部要求下都是一模一樣的,也就是連鎖品牌在空間上面的延伸,加盟店各自開在不同的地區,但所挂的招牌都是統一制式相同規格的。
連鎖店所謂的"連",就是每家店的招牌要相同,招牌相同才表示大家連在一起,招牌相同才可以打廣告,招牌如果不相同,就無法打廣告。所謂的"鎖",指的就是總部對加盟店要有掌控力,對加盟店要鎖緊鎖死,如果總部對加盟店掌控力不足,對加盟店沒有辦法鎖緊鎖死,加盟店各行其是,不聽總部的指揮,那就不叫連鎖店,那就是連而不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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