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六種法理分類?合同的法律關系有三要素,分别為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體,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合同的六種法理分類?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合同的六種法理分類
合同的法律關系有三要素,分别為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體。
合同内容
合同關系的内容為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為債權的一種,指合同權利人受領,請求合同義務人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合同權利隻有兩個主要内容。一,是受領給付的權能。即債務人向債權人基于債的履行而為給付時債權人有權受領。二,是請求給付的權能,即債權人依據合同的約定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受領給付的權能是合同權利的核心,根本缺少這一權能請求給付的權能将失去意義,合同權利将不複存在。請求給付的權能是訴訟時效的客體,訴訟時效期屆滿後,合同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将導緻請求全能消滅。合同權利喪失請求權後成了自然債權。在雖然還有受領合同義務人之給付的權能,但沒有請求合同義務人為給付的權能,隻能坐待受領給付,而不能請求給付。
合同權利具有如下效力:
(1)受領力,即權利人有權接受義務人所為之給付
(2)保持力,即保有給付在法律上的原因。
(3)請求力,當合同義務人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時,合同權利人有權要求合同義務人為給付。此種請求力既包括訴訟外的請求,又包括訴訟上的請求。
(4)處分力,處分合同權利的形式有三種。分别為讓度合同權利,在合同權利上設定負擔,抛棄合同權利。除非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權利性質決定不能使合同權利轉讓外,合同權利均可被處分。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合同義務人為滿足合同權利人的權利和實現合同權利人的意志,而應為特定行為之約束。合同義務有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随義務和不真實義務四種。
(1)主給付義務 是決定合同性質,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種類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雙方的相互有償給付義務區别于贈送合同非相互有償給付義務,決定了買賣合同的有償性,雙務性。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主給付義務。
(2)從給付義務 是為了輔助主給付義務,确保合同權利人的權利圓滿實現而形成的給付義務。例如在設備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安裝設備的義務。在設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也有安裝設備的義務。從給付義務并不決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類型,不同性質的合同包含不同性質的從給付義務
(3)附随義務 是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在合同發展過程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性質,交易習慣形成的忠誠,協力,告知,維護,保密等義務。附随義務具有如下的特點,
一.非自始确定,随債之關系的發展形成附随義務的具體内容不能預先設定,屬于随合同履行而産生的為實現合同目的,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協同性義務。
二.具有普遍性,并非專屬某一類的合同之義務,附随義務存在于任何一種合同。屬于一切合同中均可能存在的義務。
三.一方的附随義務與對方的付随義務,以及一方的附随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不構成對價關系,因而不履行附随義務不适用雙務合同履行之抗辯。
四.附随義務因不能事後履行而不能獨立訴請履行,附随義務不存在訴請繼續履行的問題。
五.附随義務有兩種。一是維護合同當事人締約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義務。二是維護合同權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義務。
(4)不真正義務 合同當事人的不真正義務是指不以民事責任的承擔為後果,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例如:保險合同中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能夠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的,屬于不履行義務,造成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真正義務的四大特點:
一.屬于一種法定義務。他可以存在于締約過程之中。如保險合同訂立中,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相關狀況的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不能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具有拘束力屬于義務主體應為之行為,該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三.不履行該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既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不履行義務的将給不履行義務的合同主體帶來不利益,如上述保險合同中擴大的損失不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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