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網絡聊天會廣泛使用表情符号。但你知道嗎?你發的每一個表情,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表情符号出現在很多法院判決書上,成為案件在判罰或定性時的一個輔助證據。
涉及借貸款時
不能代表明确認可
在一份民間借貸案的判決書中,貸款人張輝鋒給借款人闫浩發微信,羅列了後者的借款明細。闫浩則回了一個表情符号“
”[OK]。
這一表情符号在張輝鋒看來意味着認同,但闫浩稱:這個“”不是認可張輝鋒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認為: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認可,因而該微信内容不能作為後者尚欠張輝鋒相應金額的依據。
代表認可
相對于上述判決書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義顯得較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産,隻是回複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号。
在出租方看來,這個“
”[太陽]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出租方,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後的标準繼續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後相應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不代表認可
在一起合同糾紛案的判決書中,作為創作者的盧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發送其創作的歌詞。
而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後發送微信表情符号“”[強]。
法院在結合了雙方的聊天内容前後文之後,一審認為:“該微信表情符号[強]并非是對盧泓歌詞的認可,而是屬于禮貌性回複,不能作為盧泓交付的歌詞符合訴争合同約定的依據。”
被用作報賬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書中,也出現了表情符号。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一份《祝志祥、鄧洪偉、彭奮等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其中寫道: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後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發送[微笑]
等表情符号用于報賬”。
作為研究網絡表情的學者,上海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胡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就國内的大多數案件而言,網絡表情通常隻是作為輔助證據出現,并非占決定作用。不過,鑒于表情符号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确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
司法實踐中,微信表情作為微信聊天記錄的一部分,不是獨立使用的,是要放到具體聊天語境中去認定的。
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修改決定同時明确規定,電子數據的内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最重要的是三點,首先要看當事人舉示的證據是否為原件,如果僅僅是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或者照片,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輔證,其真實性就已經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記錄雙方特别是對方的身份,是否為對方當事人。這個過程并非想當然就可認定,比如該微信号是否明确在相關文書中;該微信号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該微信号是否綁定了實名認證的手機号碼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記錄的内容,要看該聊天記錄的形成或獲取是否合法。
溫馨提醒
在網絡時代,我們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軟件進行聊天時要注意:
1、在微信溝通事實的過程中,對于有不同意見的事項,應該立即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見,盡量避免僅僅使用一個或一組微信電子表情,應使用明确的語言文字進行表示。
2、對于特殊意義的符号和表情,應該予以慎重使用,尤其是和其他詞彙、語句、符号結合起來可能構成侮辱性言論時,盡量避免使用。
3、重要事項盡量表達嚴謹,避免歧義,引起麻煩。
其實,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正常的對話必須要加上幾個表情才能顯出真誠和熱情。一個表情不夠就用兩個,兩個還不夠就用一串……漸漸地,表情的個數和“哈哈”的個數一樣開始内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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