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從法律意義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基于血親關系的,另外一種是基于收養、或者婚姻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那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嗎?
血親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自然血親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解除的,更不用說通過登報、協議等方式,這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是大家都不能接受的。
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産生,因死亡而消滅。
非血親關系
非血親關系,我們平常看到的包括收養,或者父母再婚建立的非血親父母子女關系。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因為收養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養子女被養父母撫養成年,養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時,養子女仍應當給付生活費!
對于父母再婚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如果繼父母撫養、教育繼子女,一般不允許解除父母子女關系。但是如果雙方都同意,或者關系十分惡化可以解除關系。但是解除關系不等于,繼子女對于繼父母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如果繼父母生活困難、沒有勞動能力,成年的繼子女應當贍養繼父母。
如果繼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繼子女,雙方的父母子女關系,僅僅是因為再婚建立的,一旦婚姻關系終止,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自然也就解除了。
來源:法律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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