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自強
夫妻倆水庫邊3天捕捉蟾蜍1006隻,經認定,二人所捕捉的物種為兩栖綱無尾目中華蟾蜍,為“三有”保護動物。日前,黃島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獵刑事案,并當庭宣判,因非法狩獵罪,兩被告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八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與其丈夫被告人宋某,在青島市某區某村北邊水庫捕捉蟾蜍。民警接到報警後,至二被告人家中現場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經青島農業大學動物科技學院物種認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種為兩栖綱無尾目中華蟾蜍共計1006隻,兩栖綱無尾目黑斑側褶蛙共計17隻。中華蟾蜍系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經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進行價格認定,兩栖綱無尾目所有種蟾蜍的基準價值為100元/隻。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宋某違反狩獵法規,獵捕中華蟾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被告人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辦案法官表示,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便涉嫌非法狩獵罪。因此,法官溫馨提示,廣大群衆要遵守禁獵區、禁獵期的相應法律規定,嚴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進行狩獵,不要亂捕、濫食野生動物,切莫為了口腹之欲或經濟利益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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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們所熟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外,癞蛤蟆、松鼠、野雞、啄木鳥、山斑鸠等常見的野生動物也屬于國家保護動物,它們雖然沒被列入《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是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主要依據為原國家林業局發布實施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上的陸生野生動物俗稱“三有”動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三有”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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