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蘇甯)3月9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南京市人民政府日前發布了《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版《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舊版《辦法》同時廢止。新版《辦法》都有哪些要求和規定?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提交虛假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最高可罰三萬元。
△一圖讀懂《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規定四類管理對象,新增“住房租賃企業”章節
據了解,國家高度重視住房租賃工作,近年來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但2004年的《辦法》已施行近20年,無法滿足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實需求。為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根據國家和省住房租賃試點工作要求及市政府2021年度政府規章立法計劃,結合南京實際,修訂形成新版《辦法》。
新版《辦法》的管理對象都有哪些?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主要包括四類,分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互聯網平台經營者。
新版《辦法》新增“住房租賃企業”章節,通過“經營規範”“住房租金貸款”“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性規範”“主體登記”五項内容,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提出相關規定,規範市場秩序。《辦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部分,要求企業按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單次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的,或者單次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對于房地産經紀機構,新版《辦法》明确,房屋租賃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産經紀機構代收代付租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租金。要注意的是,不得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賺取租金差價。
對于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新版《辦法》明确提供房屋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和發布十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主體,提交真實的身份信息。屬于國家規定禁止發布房源信息的主體,不得發布房源信息。
六類房屋不能出租,車庫、儲藏室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哪些行為屬于房屋租賃行為?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将房屋交給他人經營,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将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屬于房屋租賃行為。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的監督管理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租客和房東也要多留心,有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辦法第九條列出了六類房屋。(一)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的;(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依法被查封的;(四)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五)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批準而未批準的;(六)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新版《辦法》還明确,廚房、衛生間、陽台、車庫和儲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本市行政區域内國有土地上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集體土地上依法建造房屋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公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發布房源應真實有效,房産部門應對房源權屬信息提供核驗服務
租房一族最苦惱的事莫過于在網上經過層層篩選,終于找到了一間心儀的卧室,但是去實地看房後才發現與發布的房源不一樣。
針對房源發布,新版《辦法》也作出明确規定。比如發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應當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真實有效信息。房産部門應當對房源權屬信息提供核驗服務。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聯網平台應當隻發布一次,以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緻。
租賃房屋已經成交或者撤銷委托的,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内及時撤銷房源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在合同備案方面,新版《辦法》明确,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産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二)房屋租賃合同;(三)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件等合法證明。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内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記者注意到,新版《辦法》增加了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内容: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經紀機構在合同訂立時可代為辦理。
提交虛假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最高可罰三萬元
房屋租賃當事人、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交虛假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材料的,由房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未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或者未按照規定歸集、使用監管賬戶資金的,由房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産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未要求房源信息發布主體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房源信息發布主體提供有關服務的,由網信部門按照網絡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圖片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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