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6月19日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及相關規定,對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有争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前段時間,莫女士的車輛因為交通事故被執行财産保全,停放在汶上縣人民法院指定的一處停車場裡。三天過後,停車場要向她收取1000元的停車費。
莫女士告訴記者,這家停車場隻向她出具了10張100元的普通定額發票,并沒有提供收費依據。那麼,是依據什麼标準向莫女士收取停車費的呢?
記者來到汶上易泊停車場,在停車場内外,并沒有看到收費标準公示牌。汶上縣易泊停車場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停一天也是這些錢,停一年也是這個錢,一次性的停車看管費,小車1000元、大車2000元。收這麼多那是上面的事,跟我沒有關系,讓收這麼多。”
對于記者的追問,工作人員避而不答,隻是告訴記者,從法院向停車場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他們就按車型收取1000到2000元不等的費用。
那麼,這樣的收費标準是否和法院有關呢? 汶上縣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說:“你可能停了一天還是幾天,你覺着虧了,有很多案子,尤其是傷得重的,一住好幾個月,出了院再做傷殘鑒定,那種車往往給他們說一次性收1000元,他們就說沾光了。”
對于收費标準是由停車場制定的,那麼,這樣的标準合理嗎? 記者采訪了濟甯市汶上縣發改局價格管理科的工作人員,她說沒有收費依據,如果覺得價格高,可以向12315反映,估計他沒有文件不可能定一天1000塊錢的價格。
同樣的事情還發生在莒縣。王先生也是因為交通事故,車輛被莒縣人民法院扣押。在提車時,王先生被告知要繳納停車費,收費标準是每天10元,他一共停了四個月零12天,總共1000多,後來給打了個折,收了不到1000元。
6月13号,在莒縣順發停車場,記者提出開具停車收費發票,工作人員表示沒有發票,凡是司法扣留的車輛都要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莒縣人民法院認為,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在《行政強制法》的主體範圍之内,因此對保全期間的保管費用不承擔責任。
那停車場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有法律依據嗎?
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雨認為,停車場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保管和看護相應的涉事車輛。此時産生的任何費用,其應當向人民法院進行主張,并不能依據物價标準,向當事人主張,這絕對不是收費的依據。
記者了解到,同樣是法院暫扣當事人車輛等财産,在沂水縣就不向當事人收取保管費用。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後,沂水縣委、縣政府和縣法院聯合做出決定,建設法院專屬停車場,實現了法院扣押車輛的免費保管。
臨沂市沂水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梁訓旺介紹:“我們法院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車輛等财産,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的産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的規定,作為法院查封扣押财産,也是我們行政強制執行法律的一部分,讓當事人不需要交費,所有費用都由政府财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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